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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法律当在担责与生命间留一扇门

2008年10月13日 15:40 来源:新民晚报 发表评论

  尽管患者家属要求先输血救命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但医院仍坚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等到血液检验完毕才能输血。经过6个多小时等待后,引产大出血的济阳患者董明霞最终在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不幸去世。对此,医院表示同情但拒绝承担责任。

  与肖志军拒签导致女友死亡的典型案例不同的是,在病人危在旦夕的时刻,是医院不顾患者家属苦苦哀求,仍坚持严格按法律规定等到血液检验完毕才能输血,导致引产大出血的病人死亡。

  而医生们却是一脸无辜。因为他们的做法有法律依据。从法律的角度讲,在患者病危的时刻,如果医院违规用血造成后果,医院也需承担法律责任。医院不顾患者家属要求,坚持原则,按部就班进行常规验血工作,规避法律风险的动机并不难理解。

  但是,在法律之外应该还有道德与人性。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医生不能因为坚持原则,眼睁睁看着生命消失。当抢救生命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医生到底该何去何从?其实,《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家属苦求,患者生命体征微弱,生命等得及数小时的验血程序吗?何况,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制度给生命让路的例子并不少见。比如,一名出租车司机为了给病人争取抢救时间,选择闯红灯。不仅公众舆论不会责怪司机,交警了解实情后也会给司机开绿灯。

  而且从法律实践看,如果医院在紧急情况下,违规输血抢救患者,尽管与《献血法》冲突,但是与法律上“紧急避险”的情形吻合。按照刑法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从本案例来看,险情并不由医院引起,在患者家属强烈要求的情况下,即使患者因违规输血引发风险,也应该减轻医生的法律责任。而且从“谁受益,谁承担责任”法律原则的层面考虑,患者及家属是受益人,也应分担部分民事责任。何况,从弘扬医德、人性的角度考虑,即使医院违规用血造成法律后果,被患者家属起诉,法院也有责任消解医院的部分法律责任。

  修补法律制度瑕疵,赋予法律冰冷之外的温情,建立和谐融洽的医患关系,十分重要。(胡 艺)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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