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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不愿分房产 男子因房产争议两告房产局

2008年10月16日 10:44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发表评论

  一对夫妻闹离婚,房产成了争议的焦点,女方拿着房屋共有权证要求分割房产,男方却状告房产部门,认为该部门不该给女方发证。10月15日,男方第二次将房产部门告上了法庭,这次的理由是房产部门行政不作为。

  争议中的这套房产位于南宁大沙田。根据房产部门在2004年9月颁发的这本房产证显示,男方甘某和女方谢某为该套房屋的共有权人。3年后,甘某和谢某因感情不和闹起了离婚。2007年底,甘某向房产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谢某的房屋共有权证。南宁市房产局明确答复,不支持他的请求。随后,甘某又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责令房产部门撤销谢某的房屋共有权证。

  今年3月,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官司。4月底,法院作出判决:甘某在2004年底就应该知道房产局给谢某颁了证,但没有在法律规定的3个月内提出异议,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驳回了甘某的起诉。甘某不服,提出了上诉。7月6日,南宁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谢某向良庆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和甘某离婚,并要求对这套房产进行拍卖分割。今年6月底,良庆区法院作出判决,准许谢某和甘某离婚,但由于当时甘某提起的行政官司尚未有终审结果,法院对财产部分未作处理。

  就在这个时候,甘某再次递交诉状起诉南宁市房产局,理由是,房产局在他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过程中存在行政不作为。甘某说,他在今年5月以个人的名义去房产局申请办理诉争房屋的房产证时遭到了拒绝。

  甘某在10月15日的法庭上称,诉争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和报建手续上都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名字应该一致,只有他才有权申请该房屋的权属登记。今年5月13日,他去南宁市房产局申请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登记,但房产局的工作人员称该房屋已在2004年9月办过证,拒绝接收他的材料,也没有给他任何书面答复。事实上,他对2004年的办证经过并不知情,此前也从未申请过办证。作为房屋产权主管部门,房产局不按规定发证已经违反程序,如今不接收他的材料则显然是行政不作为。

  房产局辩称,甘某的这个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当天他去申请产权登记,办证窗口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要先去查档案,确认这套房子之前未办过证,才可以为他办理。甘某查档的结果是,这套房子已在2004年9月办过证。正因为如此,办理产权登记所需要的原始材料已经被房产局收取,甘某手上并没有符合规定的材料原件,于是窗口工作人员便口头答复不能为他办证。甘某提出的申请还没有进入受理阶段,根本谈不上行政不作为。

  房产局还拿出一张有甘某和谢某两人落款的办证申请书,这说明在2004年9月办证时,甘某不仅知情,而且亲自签名按了手印。这张申请书表明,诉争房屋是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他们给谢某颁发房屋共有权证并没有错。

  谢某和农业银行邕宁支行作为第三人,分别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当天的庭审。农行方面拿出一份贷款合同和一份抵押合同,说明当初甘某夫妻两人共同向他们贷款7万元用于建房,还共同签名,将在建的房子抵押给了银行。他们希望男女双方的合法利益都能得到保护。

  谢某的代理律师指出,2004年9月办证时,是甘某和谢某夫妻两人共同申请的,得证后几年来夫妻两人都相安无事。直到去年闹离婚时,甘某不想分割房屋,才称自己对办证一事不知情,这并不影响谢某对房屋的共有权。根据相关材料,这套房子虽然在甘某夫妻两人结婚前夕就取得了开工许可证,但此后由于种种原因延迟开工,直到2003年才由夫妻两人共同筹款建了起来,它毫无疑问是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将择日作出宣判。(记者孙小娟 通讯员赵元松)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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