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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女厕所内产下男婴 无钱抚养将其捂死判3年

2008年10月16日 16:55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未婚女小芳(化名)在女厕所内产下一名男婴后,因怕人发现,遂将男婴捂死,并弃之垃圾桶内。10月16日,该女子小芳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

  今年21岁的小芳捕前系北京理工大学福兴餐厅员工。2007年6月13日17时许,小芳在北京理工大学校内市场西侧女厕所内产下一名男婴。由于系婚前生育,小芳因害怕被人发现,遂用手捂住男婴的口鼻,导致男婴急性机械性窒息所致死亡。一名工作人员在打扫厕所时发现了死婴,遂报警。小芳得知事发主动投案。

  据小芳交待,她起初并不知道自己怀孕,2007年5月,她发现自己生理期不正常,体型也发生了变化,经过测试发现自己怀孕了。原本与男友商量打算把孩子生下来,但考虑到自己没有钱,养活不了,就决定6月底去做人流。

  6月13日晚上,她感觉肚子疼得厉害,就赶紧跑到女厕所。孩子落地后便开始哭,因为害怕被别人知道,她就用手捂住了孩子的嘴。当时她觉得既然是自己生的孩子,把他捂死,应该就没事了。于是将男婴捂死后,将孩子扔进了旁边的垃圾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芳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被告人小芳确系未婚产子,其犯罪系出于无实际抚养能力及无法承受社会舆论的压力等动机,上述情形虽不能成为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理由,但能反映其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故应认定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且被告人小芳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手段、造成的后果及社会危害性,最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小芳有期徒刑3年。

  宣判后,被告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范静)

编辑:王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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