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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果农支取捡到的万元活期存单惹官司

2008年11月18日 10:57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新疆一果农支取捡到的万元活期存单定罪引争议,检察官认为

  较真让执法量刑更慎重更公平

   果农贪小便宜,支取了捡来的一万元活期存单,其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构成侵占罪?或者不构成犯罪

  案子虽小,可怎么定性的法理交锋却很激烈,反复讨论、多方求证的过程,就是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过程,也是对司法机关办案水平的一次检阅

  11月17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姜辉的办公室,沙湾县三道河子镇林村的果农刘德山出现在记者面前时,仍是一副“我没犯法”状。让他没有想到的是,自己一介平头百姓,因为支取了捡来的万元活期存单这一举动,竟让办案的公安民警和检察官煞费苦心,甚至现在,双方还存在着定罪上的意见分歧。

  果农支取捡到的万元存单惹官司

  事情的经过很简单。今年2月19日是元宵节,刘德山扎了几个花灯拿到镇上的集市去卖。收摊打扫卫生的时候,他无意间发现了一个折叠齐整的小纸包,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他弯腰捡了起来,打开一看,里面居然是两张存单包裹着一张身份证。

  四周无人,刘德山心头窃喜:哎呀呀,天上真的会掉馅饼!家里供两个孩子上大学挺吃力的,存单上的钱可解自己的燃眉之急,刘德山快速蹬着自行车回家。

  支取存单的过程也顺风顺水。次日下午,刘德山来到沙湾县中国农业银行某分理处,支取了其中一张1万元的存单。取钱时,他在银行交给他的回执单上签下了存单户主的名字。随后,他到另一家农行分理处支取另一张4000元的存单。正当他排队等待时,他听见该存单户主正在银行办理挂失,于是转身离去。回家的路上,他扔掉了捡到的身份证和另一张存单。

  2月21日,沙湾县三道河子派出所民警经过调查,将刘德山带回派出所审问。刘德山对捡拾存单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让家里的人将支取的1万元分文不少地交给了办案民警。

  刘德山被警方拘留6日后保释回家。

  在刘德山被拘留期间,沙湾县公安局刑警队以刘德山涉嫌诈骗罪向沙湾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发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又经过检委会研究讨论决定,检察院对刘德山一案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

  面对不起诉决定书,办案民警未认同,并对此案提请复议。但沙湾县检察院仍然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小案子引发大讨论罪与非罪引争议

  捡到活期存单并进行支取,这在当时的刘德山看来是件顺理成章的事。

  在记者与刘德山的对话中,他反复说道:“我一没偷二没抢,我不就是捡到了一个存单到银行取了吗,这跟捡到现金没还给失主一样,难道这就是犯罪?”

  当记者问刘德山,第二次去另一家银行支取时,明明看到失主在办理挂失手续,为什么不出面还上存单时,刘德山眨了几下眼睛说,当时跟前有不少人,要是主动说了,人家谁信,要是人家说是偷来的咋办。他怕自己说不清楚,就慌忙离开了。后来在公安局,当着民警的面他一五一十都说清楚了,钱也如数给了。论理,这事做得是不对,是犯了错误,但跟犯罪不沾边。

  “现金与存单的性质显然不同。”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姜辉认为,如果不是活期存单而是定期存单,刘德山的行为就要另当别论了。

  姜辉认为,刘德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从非法占有的目的和危害后果的角度来分析,其行为的确具有刑事违法性。但对于定期已到期的、活期(没设密码)的、定活两便的存单在兑现时,银行不审查取款人的身份,取款人无需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即可凭存单取款,视为凭单即付。

  “因此,刘德山取得存单上现金并非是银行工作人员因为其隐瞒真相而向其支付的现金,而是银行工作人员真实自愿的一种支付行为。

  他能取走这1万元钱,并非是因为他签了存单户主的名字而得逞的。所以其行为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符,不构成诈骗罪。”姜辉的结论,是经过检察院检委会多次讨论形成的最终意见。

  她告诉记者,该案不仅在检委会上反复讨论,而且,她和同事还翻阅了大量的法律文献和书籍,并请教了相关专家,院里还把此案发到西北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班,让30多名硕士研究生共同讨论,得出的意见有无罪或有罪或轻微犯罪等,也都不尽相同。

  除了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分歧外,检察院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刘德山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但由于现行刑法只规定了侵占遗忘物的行为构成犯罪,而对于侵占遗失物的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所以,刘德山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的意见很快就被否定了。

  公检两方各持己见果农最终被“相对不起诉”

  对于检察院来说,作出不起诉决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而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有他们的理由。

  办案民警孙伟认为,刘德山在取款凭证上签户主的名字,其主观上显然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而且,他捡到存单后未积极想办法返还,甚至看见户主挂失也未主动还钱,而是隐瞒真相,使银行误以为他就是存单的合法所有人,从而将钱取出占为己有,其行为显然已经构成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了让自己的观点更有说服力,孙伟也向公安局领导汇报了此案。“案子虽小,但却有很大分歧。局里研究该案时,也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其中争议较大的就是刘德山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孙伟告诉记者,他将自己的观点贴在了公安部的网站论坛上,同样也是众说纷纭。但最终,他还是坚持了自己的意见。

  今年6月,沙湾县公安局向塔城地区人民检察分院递交了《提请复核意见书》。一个月后,塔城地区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复核决定书》,以刘德山犯罪情节轻微为由,撤销了沙湾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交锋中追寻公平公正

  “手段不能。”事情已经过去三个多月了,姜辉仍然坚信自己的意见是有道理的。她总结出检察院未予起诉的关键理由,“刘德山实施了隐瞒真相的手段,银行工作人员被欺骗的事实也存在,但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霍建东在接受采访时说,他支持办案检察官姜辉的观点,也是基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既然法律对支取遗失的存单没有量刑规定,那就应当推定为无罪。支取捡来的活期存单,案子虽小,可怎么定性的法理交锋却很激烈,反复讨论、多方求证的过程,就是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过程,也是对检察官办案水平的一次检阅。

  而孙伟的回应更是充满了自信:“在调查过程中,我曾经问银行工作人员;如果刘德山向银行直接说明来意,即他是来支取捡拾的存单的,银行工作人员是否会同意其取款。得到的答复是‘当然不会’。”孙伟认为,这就说明,银行工作人员显然是被刘德山欺骗了。

  孙伟的想法得到沙湾县公安局领导的支持,政委孟庆海就坦言,我们历来欢迎检察机关对我们的工作行使监督权,这有利于我们的民警踏踏实实执法,一丝不苟办铁案;但在监督面前,我们的民警以高度的责任感发出自己的声音,这才是最难能可贵的,事实也证明,民警的坚持是对的。

  如今,刘德山早已从半年前的失意中走出,“拾金而昧”对他和他的邻居们来说,也许只是突破了道德的底线,是一个小小失误罢了。但对于沙湾县人民检察院和沙湾县公安局来说,他们在追求法律严肃性的过程中,在各自领域展开的一场场交锋中,却从中体会到了追寻真理、追求公平公正,“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意义所在。

  沙湾县公、检两家在办理刘德山案过程中,就是在分歧中,不断地对案件的关键焦点进行法律上的追问,不断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双方在意见碰撞时,更多的是带有理性和宽容的争鸣,是互相尊重中的辩论。正如霍建东所言,双方的较真与探索,只会让执法量刑更慎重,更公平。刘德山一案合法、合情又合理的裁定,就是一个双赢的标志。(潘从武 杨慧萍)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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