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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小区经营"红包"开道成潜规则 物管经理被公诉

2008年11月22日 11:48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今天,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副经理马泽新提起公诉,同时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经营商户齐武生提起公诉。

  39岁的马泽新是安徽人,系杭州新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2年5月,马泽新先后被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聘任为综合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2006年,三华园开发的三华天运小区项目将在当年9月交付。此前几个月,马泽新因担任验收领导小组副组长,每天都在现场参加验收,一些单位或个人便找到他,希望能进驻小区设点经营,为前期装修的业主提供配套服务。

  商户齐武生找到马泽新要求做小区内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于是两人私下谈好,由齐武生支付给马泽新19万元,其中5万元是管理费和押金,直接交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且开具了收据。另外的14万元马泽新让齐武生打入其指定的银行卡。另一商户张继红向马泽新联系进驻小区专营废品回收,结果马泽新收取其3.5万元,其中2.5万元中饱私囊。

  2006年年底,三华园物管公司提出和经营户改签合同,要求增加管理费。齐武生等人不同意,为此他们找到马泽新,但此时马泽新已离开三华园物管公司,自己开了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知道情况后,马泽新分别退还齐武生6万元、张继红2.5万元。今年4月,三华园物管公司发现马泽新在职期间有利用职务便利从小区经营户手中收取好处费的行为,于是报了案,由此案发。

  检察官说法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据此,经营户要进入小区,首先要征得以上业主和单位的同意,但征求业主、业主大会的意见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实践中往往是物管公司说了算,并由此形成进驻小区经营要向物业交纳“管理费”、“进场费”等“潜规则”,马泽新就是利用了这些“潜规则”大肆收取好处费,但天网恢恢,他最终还是被送上了法庭。(刘华松)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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