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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包庇"组织卖淫者" 温州三民警徇私枉法受审

2008年11月24日 09:13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面对一起由成功逃出“淫窝”受害人的直接报案,三位办案民警却接受熟人请托,对该起严重的强迫妇女卖淫案不予刑事立案,仅作救助服务处理。近日,浙江省泰顺县公安局罗阳派出所原指导员王海区及民警高羽、龚海新,涉嫌故意包庇“组织卖淫者”徇私枉法案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2月11日,被告人高羽接到110指令,有女子报案称被骗至泰顺,并被强迫卖淫。当日值班领导即罗阳派出所指导员王海区随后指派民警高羽、龚海新等人将涉嫌强迫卖淫的发廊店内有关人员传唤至罗阳派出所。“组织卖淫者”苏苗波等人随即寻找各种社会关系分别向王海区、高羽、龚新三位民警说情,请求放人,三人均接受请托。当天,被告人王海区等人明知该发廊店相关人员已涉嫌强迫卖淫罪,但碍于情面,仅罚款2000元,将该案作救助服务处理,没有依法立案侦查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便将王巧女(已判刑)等人释放,致使苏苗波、王巧女、郑鑫等人逃脱法律追究。王巧女、郑鑫(已判刑)等人后又转移地点再次开设发廊店,继续以胁迫、殴打等强迫手段,从事组织妇女卖淫活动,直至2008年3月20日案发。其间,三被告人为掩饰徇私枉法行为,制作了内容虚假的报案询问笔录替换真实笔录、出具不实的情况说明。

  2008年8月28日,郑建南、苏苗波、郑鑫因犯组织卖淫罪分别被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年、七年,王巧女、张洪斌、李昊阳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年、一年六个月。2008年8月15日,被告人王海区向检察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法庭没有当庭判决,宣布将择日进行宣判。(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陶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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