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最多将被罚30万元
2008年12月03日 13:16 来源:山西晚报 发表评论
今日(12月2日),(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省政府法制办网站提出意见和建议。今后,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要先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批准后才能举办,否则最多将被罚款30万元。
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将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超过5000人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县、市(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将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场地管理者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承办者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场地管理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承办者将大型群众性活动擅自转让他人举办的,不仅承办者会被处1万至3万元的罚款,受转让承办者也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要维维)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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