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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瘾纳入精神疾病范畴:有精神病不等于犯罪免责

2008年12月03日 14:02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新闻回放

  每天6小时持续3个月=精神疾病

  11月8日,我国首部《网络成瘾诊断标准》通过专家论证,将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报批国家卫生部后,在全国各大医院,特别是三甲级医院的精神科推广使用。该标准将网络成瘾分为网络游戏成瘾、网络色情成瘾、网络关系成瘾、网络信息成瘾、网络交易成瘾五类,网络成瘾被纳入精神疾病范畴。

  根据《诊断标准》的描述,网瘾最直观的一项量化标准是平均每日连续使用网络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小时,且符合症状标准已达到或超过3个月。其他标准还有对网络有强烈渴求或冲动;减少或停止上网时会出现周身不适、烦躁、易激怒、注意力不集中、睡眠障碍等戒断反应;因使用网络而减少或放弃了其他的兴趣、娱乐或社交活动等。

  负责该课题的北京军区总医院医学成瘾科主任陶然表示,这个标准是他们4年来对3000多人进行研究之后得出的结论。如果该标准获得最终确认,我国就将是全世界第一个将网瘾列为精神疾病的国家。

  “我才知道原来我是个精神病”

  “中国戒除网瘾第一人”陶宏开教授公开反对《诊断标准》。根据自己对5000多个案例的研究,陶宏开表示:“网瘾不是病,更不是犯罪。我坚决反对把网瘾青少年当做精神病人治疗,给患网瘾的孩子扣上‘精神病’的帽子。”

  在网友中,支持者认为:“网瘾被定性为一种疾病,只代表我们以后会更专业更正式更全面地去考虑上网所引起的行为障碍,对于网络所带来的消极后果有更科学的方法去预防以及控制。”

  而反对者认为,“精神病的帽子能随便这么乱扣吗?那网吧岂不成了疯人院?”有网友自嘲地说:“我现在才知道,原来我是精神病啊。”

  “网瘾是精神病的话,那他们抢劫杀人不是都没有罪了?”网友“无知”的留言代表了不少人的观点。这个医学上的争论突然和司法问题联系在一起。在人们的印象中,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不负法律责任,那么网络成瘾被纳入了精神病范畴,是不是意味着网络成瘾患者也不用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呢?

  毒杀父母青年要求做司法精神病鉴定

  社会的质疑在现实中马上得到印证。11月10日下午,一份精神鉴定申请寄往四川省高级法院,《网络成瘾诊断标准》的第一次适用居然是以司法审判的方式出现的。

  21岁的四川射洪县青年胡安戈沉迷网络游戏。去年3月,他自称要做水产生意,让父母出资赞助。父亲给了他5万元钱,可胡安戈却将这些钱全用来买游戏装备。无颜面对父母的胡安戈突然有了一个荒唐的想法:“我辜负了父母的期望,不如结束他们的生命,让他们彻底解脱。”

  去年7月14日,他买了20包毒鼠强,放在家中的剩菜里。为了制造不在场的证据,他开车离开了家。父亲吃了掺有毒药的饭菜后中毒,所幸抢救及时,脱离了危险。

  胡安戈变本加厉,他又买了45包毒鼠强,7月24日中午,他偷偷将毒鼠强倒在一盘拌牛肉中。午饭后,他藏好了父母的手机,走进书房,反锁房门,开始上网玩游戏。不久,隔壁传来了母亲呼唤儿子拨打120急救电话的声音。此后的两小时里,胡安戈沉迷地玩着“传奇”网游。直到隔壁父母痛苦的呻吟声在空气里消失,他才离开电脑。

  随后,他将拌有毒药的牛肉倒掉,并将器具洗净。然后哭着拨打亲戚的电话,称父母好像出了事……在接受询问时,胡安戈妄图迷惑警方视线,“推测”父母感情不和,争吵后,母亲投毒杀死父亲后畏罪自杀。

  不过,胡安戈的掩饰并没有得逞。警方在胡安戈的电脑中发现,他曾以“请问可以毒死人的毒药如何购买”、“购买毒鼠强”等为关键词在网站上进行搜索。最终,胡安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去年12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安戈死刑。

  胡安戈提起上诉,在等待省高院的二审判决时,《网络成瘾诊断标准》高调诞生,这令胡安戈犹如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胡安戈的亲属认为毒杀父母的行为不像是他正常的做法,于是请求省高院对胡安戈沉迷网络毒杀父母时是否患精神病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

  就在《诊断标准》在社会上引起争论时,又发生了两起惨祸。一名16岁的网瘾少年因父亲责骂其沉迷网络心生仇恨,用菜刀、铁棍将父亲砍杀身亡,随后又若无其事地去网吧上网。11月13日,青岛一所高校的大学生因为长期沉迷网络游戏不能自拔,产生自杀念头。他冲入一群长跑的学生中,揪住一名女学生的头发,准备用刀片割喉,幸好被巡逻民警及时制服。

  这三起案件的新闻报道中都不约而同地提到:《诊断标准》能否成为这些人的“救命稻草”,让他们在犯罪后得以免责或是从轻处罚?

  法学观点

  《诊断标准》的法律地位:尚不过是一种学术观点

  北京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优秀律师杨矿生认为,网瘾作为一类带有普遍意义的行为现象,能否纳入精神疾病的范畴,首先必须在医学上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论证和认定。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医学病理概念,其实已经关系到了众多个人或某一群体的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与权利的设置与变化,应由高位层次的国家机关来进行全国统一的规范。

  杨律师说,根据目前的情况看,这个《网络成瘾诊断标准》,且不论其科学与否,仅从程序上看,只是由某个医院研究推出的,没有通过相关行业法定机构的审核,更没有相关国家机构予以确认,本质上尚属于一种学术观点。它并不是一种行业标准,更不是一种国家标准,只有经过法定的程序进入了国家认可的精神病范畴,才有可能被司法机关用做审判的一种证据使用。

  “因此,这样一个标准显然难以具有让各级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真正接受与认同的法律效力,不会对司法审判产生任何影响,也不应产生影响。将网络成瘾纳入精神疾病诊断范畴,还需要经历法律体系内的确认以及医学与司法对接的漫长过程。”

  网瘾者的精神疾病:并非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

  “网瘾者即使被认为患有医学上的精神病也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杨矿生律师分析说,网瘾患者是否具有免责或减责条件,必须通过法定程序鉴定,若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就可以免除承担刑事责任,部分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造成危害结果的,其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减轻。 所谓经法定程序,一是精神病鉴定的提出和批准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二是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要有法定的资质,三是鉴定人的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的出具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杨律师认为,根据目前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状况,像胡安戈这样的人其以网瘾为由申请精神病鉴定,可能很难得到批准,即使得到批准,能否鉴定出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也是一个问题。

  精神病人的刑事免责误解:有精神病不等于犯罪免责

  通过《网络成瘾诊断标准》所引发的争议,杨矿生律师更希望更正一种普遍的理解误区。“社会上一直存在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有精神病就可以免除或不承担刑事责任。事实上,有精神病并不等同于犯罪免责。”

  杨律师表示,法律上所称的精神病来源于医学上的精神病,但两者界定的侧重点和意义不同,法律并不对精神病进行病理和种类上的划分,而仅仅是着眼于精神病患者的行为能力(即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以及责任能力的确定,从而判定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是否要负刑事责任以及负何等程度的刑事责任,关键要看法律标准即辨认或控制能力的有无和丧失程度。精神病有程度之分,即重度精神病、中度精神病和轻度精神病。从刑法法律的角度分析,精神病人有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部分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以及辨认或控制能力减弱等几种情况,每种情况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同。第二,要结合其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有些精神病人属于间歇性的,时好时坏,关键要看其实施某种行为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

  而《民法通则》也对精神病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也不能免除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精神病患者个人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

  由此可见,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只是医学上的精神病中极小的一部分,即对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影响的一部分。因此不能简单得出 “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一概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结论。 (记者 孙莹)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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