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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幽告黄健翔案”不公开审理 网络直播亦取消

2008年12月04日 11:43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资料图:2007年8月10日,著名主持人黄健翔来到山东济南,担当某选秀节目评委。 中新社发 张侃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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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定于今日下午13:30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陆幽起诉黄健翔及新浪、百度、网易3家网站名誉权纠纷”一案,因原告陆幽的代理人以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向法院提交不公开开庭申请,经审查,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审理,本网拟进行的庭审直播也取消。

  前央视名嘴黄健翔自离开中央电视台后,一直以“个体户”自称。6月6日,也就是在中国队与卡塔尔队比赛之前,这位“个体户”又在自己的博客中曝料男足外籍主教练性丑闻。此博客一经公布后,立刻引起轩然大波,网友们迅速回帖,更有网友通过黄健翔的叙述和早前网上的传言,推断该丑闻女主角就是国家队前首席随队记者陆幽。

  日前,央视体育频道记者陆幽正式将博文作者黄健翔及新浪、百度、网易3家网站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4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名誉权,恢复名誉;在各自网站首页和博客首页刊登道歉声明,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精神损失50万元。

  陆幽诉称,今年6月,黄健翔在新浪网其个人博客中撰写涉及其个人隐私权的内容,公然丑化自己的社会名誉,引发各大网站和传统媒体进行反复传播,给本人的名誉造成重大侵害,侵犯了本人的名誉权。同时,黄健翔博文登出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仅援引侵权内容,而且纵容和刻意对我的隐私进一步进行捏造和传播,引起更大舆论混乱,进一步侵害了我的名誉。

  陆幽认为,4被告非法散布其个人隐私,捏造事实,丑化其人格,构成对其名誉和人格的侵犯,4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了巨大社会影响,而且严重伤害了其人格尊严和名誉,使其精神遭受了巨大伤害,4被告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4被告立即停止对其名誉权的侵害、恢复名誉,在各自网站首页和博客首页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并连带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

  该案原定于12月4日下午13:30在涉外法庭审理,因原告陆幽的代理人以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向法院提交不公开开庭申请,法院经审查依法决定不公开审理。 (作者: 朝阳法宣)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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