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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淅川县水电站“公私之争”:祸起“承包”

2008年12月08日 11:41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淅川县检察院干警在水电站走访调查。

  淅川县寺湾镇水电站。

  说来令人难以置信,一个隶属镇政府的集体企业———具有灌溉、发电多种功能的河南省淅川县寺湾水电站,被人承包经营一段时间后,承包人提起了“拥有90%所有权”的诉讼,原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电站为镇政府和承包人共有”,并确认承包人拥有65%的所有权。

  11月21日,历时4年,3次判决,价值360余万元的寺湾水电站的“公私之争”终于尘埃落定,淅川县法院重审改判:寺湾镇政府拥有寺湾水电站万分之九千九百八十六的所有权份额,避免了集体财产的“变质”。

  寺湾水电站权属之争:祸起“承包”

  寺湾水电站位于淅川县寺湾镇秀丽的淇河上,它的前身是1971年建成的红岩灌区,1973年装机2台20千瓦发电机组,是隶属寺湾镇(原寺湾乡,1998年12月撤乡改镇)政府企业办管理的集体企业,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1982年,寺湾电站拦河坝因洪水冲刷溃洞漏水,不能蓄水。1988年,上级拨付水利投资款20万元,由乡政府组织人力修复。1991年,寺湾乡政府向河南省水利厅争取水电专项借款10万元、向农行贷款20万元、向香港某公司借款70万元,重建了寺湾水电站,又任命寺湾乡企业办副主任刘启福兼任寺湾电站站长。1993年4月,电站正式投入使用。

  1998年4月,寺湾水电站实行承包经营,刘启福取得了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刘启福每年向乡政府交纳25万元承包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1999年3月,刘启福因病提出不再履行承包合同,并辞去站长职务。随后,寺湾镇政府任命梁谦为寺湾水电站站长,刘启福之子刘某为副站长。

  2000年3月1日,寺湾镇政府将电站承包给梁谦、刘某和杜某三人,承包期至2005年3月1日。2004年3月,原承包人刘启福病故,同年12月,刘启福的妻子柯某和儿子刘某以“对电站拥有90%的所有权”为诉求向淅川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是寺湾镇政府。

  一审、二审:电站给了“个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1993年重建的寺湾水电站,原始资本来源于几个方面,即借香港某公司70万元,农行贷款10万元,省小水电专项资金10万元,自筹资金15万元,原电站资产20552.54元和刘启福实物投入折价1500元。认定原始资本注入形成了原、被告双方对电站所有权的共有关系,即刘启福投资1500元,乡政府投资1070552.54元。

  淅川县法院判决:确认寺湾电站的资产由原、被告共有,其中原承包人刘启福享有万分之十四的所有权份额,镇政府享有万分之九千九百八十六的所有权份额,电站收益按此比例分配。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当时乡长麻某的口头承诺,由刘启福个人以电站名义进行投资,其筹措资金和投入实物行为属个人投资行为,原始投资的105万元系刘启福个人投资,镇政府只有修复拦河坝的前期投资20万元和旧电站资产20552.54元,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拥有所有权”的原则划分财产份额,镇政府约占17%。考虑到刘启福使用“老电站”的注册和批文,享受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双方财产份额应按65:35为宜。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认定寺湾水电站资产由柯某、刘某和镇政府共有,原告享有65%的份额,被告享有35%份额,并按此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我们真不明白,全镇人民辛辛苦苦建起来的电站,咋就判给了个人?”寺湾镇人大主席张银中的看法,反映

  了寺湾镇大多数群众的心声。

  检察机关:发现两大“抗点”

  面对判决结果,寺湾镇政府非常震惊,为避免集体资产流失,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在淅川县检察院检察长李毅的指示下,办案组迅速成立。

  通过深入基层查访,提取原始资料,比对证据的矛盾点等,办案组很快查明:寺湾水电站现隶属于寺湾镇企业办,从1971年起,乡政府划拨土地,组织民工,多方筹资,多次扩建修整,到1998年,才将电站承包给刘启福经营,企业性质一直没有改变;1991年电站扩建借款时,刘启福即被乡政府任命为电站站长,《借款协议》明确显示“借款方”为寺湾水电站,“担保方”为镇政府,刘虽然是经手人,但不是借款人;二审中原告出示的乡长麻某的承诺,乡政府并无书面记录,并与《承包协议》相矛盾;而判决依据的电站资产评估报告,只是电站的流动资产和房屋等所有权价值,没有包括土地使用权、拦河坝、水渠

  等占地的用益物权价值,使政府的原始投资价值大大降低,所以终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查明,终审判决程序上存在违法,如对香港公司的法人代表黄某的调查笔录提交的时间超出了法庭举证期限,从而造成判决不当。

  根据找准的两个“抗点”:电站修复的借款是刘启福的职务行为,并非个人投资行为;对电站的资产评估与其真实价值之间悬殊极大,以及终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程序上和适用法律方面都存在错误,淅川县检察院依法建议南阳市检察院提请河南省检察院抗诉。

  重审改判:保住“集体财产”

  南阳市检察院接到抗诉建议后,提请上级院抗诉,河南省检察院依法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抗诉,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南阳市中级法院再审。该院再审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还淅川县法院重审。

  11月21日,淅川县法院作出重审判决:确认淅川县寺湾水电站的财产由原被告共有,其中原告拥有的所有权份额为万分之十四,被告享有的所有权份额为万分之九千九百八十六;自2004年12月25日起,收益分配按此进行。

  重审判决一经宣布,立即传遍淅川的大街小巷,价值360余万元的寺湾水电站又回到了寺湾镇近4万人民的手中,检察机关受到群众广泛称赞。

  “检察院依法监督,还原水电站的真面目,保护了集体财产!”一直关注此事的张银中高兴地说。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如果集体财产在我们手里丢了,我们无法向群众交代。更何况,寺湾水电站既有发电功能,又有灌溉功能,如果变成个人的,将来灌溉便要收费,群众不会答应,也会带来许多社会问题。现在,水电站又回到了群众手中,是检察院坚持正义的结果。”淅川县副县长姬丰臣高度评价了检察机关的工作。

  淅川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我们对检察工作感到满意”

  口本报通讯员 刘潮杰

  12月3日,笔者就这一备受当地群众关注的电站产权纠纷案专程采访了河南省南阳市人大代表、淅川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吉成。

  通讯员:寺湾水电站权属纠纷案终于有了结果。对此,您怎么看?

  王吉成:淅川县检察院依法建议提请抗诉,法院依法改判,应给予充分肯定。此案持续时间长,案情复杂,检察院克服重重困难,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执法,也树立了自身的良好形象。水电站仍然是集体财产的判决结果,让老百姓满意,也是司法机关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的体现。

  通讯员:对近年来淅川的检察工作有何评价?

  王吉成:该院新班子素质高,队伍战斗力强,机制健全。近年来,在打击危害“南水北调”源头的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职务犯罪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这是很难得的。长期以来,该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群众监督,较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地方发展大局,人大对检察工作是满意的。

  通讯员:您对检察工作有什么新的期待?

  王吉成:目前,淅川正致力于建设“全国生态示范县、中原旅游名县、区域经济强县”的重要发展时期,也是各种矛盾的凸显期,希望检察机关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敢于查处涉及经济纠纷、职务犯罪等方面的大要案,尤其要查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建设服务。(通讯员 刘潮杰 韩 强 龚学武)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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