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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首例阳光权官司回顾:每家住户获赔一万元

2008年12月09日 15:16 来源:扬子晚报 发表评论



原来阳光权也能讨到。

  自己家前面突然兀立起一幢高楼,挡住了阳光挡住了风,这如果发生在现在,很简单,“对不起,你侵犯了我的阳光权,请走开”。因为《民法》中有具体的条款规定,而现代人也很注重自己的生活品质,所以阳光权官司屡见不鲜。但如果是发生在十多年前,估计大多数人都不知如何处理。1996年4月,南京六合9位市民为捍卫“阳光权”挺身而出,艰难而痛快地完成了“南京阳光权官司”的“开山之作”,同时也是江苏第一起集团诉讼相邻权案。

  此案以后,“阳光权”逐渐深入人心。但在12年前,“阳光权”在中国还是个陌生的词语,法律法规对此也鲜有明确。在这种“窘境”下,六合法院大胆地“迈出了第一步”,精准把握立法精神,最终判令银行为侵犯邻居们的“阳光权”埋单。

  银行大厦挡住门前阳光

  古希腊哲学家底欧根尼面对国王亚历山大,说出了一句经典名言:“我惟一需要的就是,请你走开,别挡住我的阳光。”但在1996年初,六合市民方先生对银行说这句话时,就没有这种底气了。方先生家门前竖起了一座30米高的银行大楼。银行大楼西边就是六合一家单位的4层集体宿舍楼,方先生就住在1楼最靠东的一面。老式的筒子楼,采光本就很差,用方先生的话说,“白天就光线黑暗,进门就要开灯。”

  为了能讨到说法,方先生工作之余,就把时间花在和银行交涉上了,但一直没有效果。

  九住户打起首例阳光权官司

  方先生的举动没有得到银行的理睬,却得到邻居们的响应。大家商量的结果,银行不理,有关部门不睬,只有打官司这一条路了。1996年4月10日,方先生等9户居民联手将银行告上六合法院。这些人都没打过官司,怎么也没想到,他们的无奈之举竟然会成为南京首起维护“阳光权”的官司;更没有想到会在南京审判史留下了浓重的一笔。

  但起诉后,他们意识到大楼已经竖起来了,不可能再推倒,于是提出一个弥补办法:“我们惹不起躲得起,现在购买同等面积的住房约相差6万元,只要银行在此基础上再给我们2000元安抚费,我们搬走。”

  考虑到起诉的居民较多,意见较大,六合法院专门组织了一次庭前调解,但结果不甚理想。因为银行方面的态度如铁板一块,“我们是得到政府支持的,并且有一整套合法的手续,至于周围的采光、通风等问题,我们研究过认为不构成”。

  审判委员会慎重研究

  调解失败。同年5月8日上午,六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的原告席上坐满了人,位子不够,还加了几张椅子摆在一起。”时任该案审判长的陈子煌法官向记者回忆道:“当时,银行的代理律师一上来就说,大楼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并不存在妨碍。如果有,那也不是银行的过错,是建设部门的责任。”

  陈子煌说:“经法庭辩论,9原告都愿意接受调解,但银行很高调,‘责任未明确之前,我们不申请调解’。”

  由于“阳光权”纠纷在南京全市还没有发生过,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此案又涉及这么多原告,法院为了慎重起见,专门为此案召开了法院内部的“最高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参加人员为法院院长及庭长。

  “能上审委会讨论的案子是很少的”,一位基层法院的院长告诉记者:“除非案情特别重大。”

  “经济需要发展,高楼日益密集,但老百姓的合法利益遭到损害后不能没有说法”,法院在查明侵权事实后,认为一定要给予受损者经济救济。

  每家住户获赔一万元

  “只要存在侵权事实,就应当赔偿”,陈子煌说,“这也是‘公平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则的体现。”

  经过对日照、间距的测量,法院大胆地摸索出一条解决之道:“找出方先生等9家的各自影响程度,以年限决定给付。”

  1996年12月12日,南京“阳光权”案审判史上掀开崭新一页:六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银行自1996年至2000年每年赔偿方某等人损失3500元、邬某等人1750元……”。

  “这份判决尽最大可能地保护了居民的利益,尤其是后面一条,让银行无限期地每年都要作出赔偿。”南京律信法律事务机构主任朱殿虎向记者分析说:“这在当年法律并不完善的环境下,六合法院的这份判决体现出了对《民法通则》立法精神的精准把握,侵犯权利必将付出代价。”

  该案不久进入南京中院二审,方先生等人为了便于计算,直接要求银行赔偿各家1万元就行了,最终南京中院同样判决支持了方先生等人的请求。至此,这宗江苏首例“阳光权”纠纷以居民大获全胜而告终。

  点评:六合法院9户居民状告银行讨要阳光权纠纷案,这个在当时听起来非常新奇的诉由,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人们关注此案,是因为可以透过对他人案件的关注,表达对自己权利的关心;更重要的是,他们期待法院和法官能够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权力,在鲜活的案例中发现制度创新的元素,用司法权力维护公民权益,破解不断出现的新类型纠纷所带来的难题。

  承办此案的法官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根据立法的原则精神,做出了公正的判决,维护了人民群众正当的权利,开启了司法维权的新实践,标志着南京法院司法维权已走在了前面。

  通讯员 中法宣 记者 吉启雷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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