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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爆炸"雷"死骑行人 车辆所有方被判担责四成

2008年12月11日 10:46 来源:解放日报 发表评论

  重型牵引车爆胎,一声巨响竟惊得骑自行车路过的吴某倒地身亡。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判令车辆所属公司对吴某之死亡承担40%的责任,赔偿其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2007年9月25日上午7时许,吴某骑自行车途经本市林浦路某处时,突然一声巨响在耳边响起。大惊之下,吴某从车上跌倒在地,头部撞在电线杆上昏迷不醒。原来,是上海秦商贸易公司的驾驶员胡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转弯时,左前轮胎突然爆裂,发出巨响。吴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但于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秦商公司陆续向吴某妻子王某等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等5.3万余元。

  2007年10月26日,浦东新区交警支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吴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但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

  虽然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双方均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但吴某家属认为车辆所有方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秦商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吴某女儿和父母的抚养费等80余万元。

  法庭上,被告秦商公司称,牵引车的性能一切正常,公司尽到了车辆维修、保养、检查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在于死者吴某,爆胎只是次要原因。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赔偿金额。秦商公司对于原告主张的丧葬费没有异议,但对吴某女儿及其父母的抚养费数额不予认可。他们认为,由于吴某家人系江苏省宝应县农民,吴某女儿的抚养费应按照江苏省农村的标准计算;吴某父母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不同意支付两人的抚养费。此外,秦商公司还认为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计算有误,并只愿意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头部撞到电线杆致颅脑损伤死亡,但被告的车辆在行驶中轮胎爆裂发出声响是导致吴某受到惊吓跌倒的诱因,被告驾驶员驾驶车辆的行为与吴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秦商公司应当对吴某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数额,除去双方确认无疑的丧葬费等,吴某的父亲未能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抚养费、误工费等争议赔偿,法院主张根据现行有关规定计算。

  综上,法院酌定被告秦商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吴某家人丧葬费、抚养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扣除此前被告已经支付的钱款,实际需给付人民币4.7万余元。(陈琼珂)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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