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被诬强奸女当事人3年后洗刷罪名——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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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警被诬强奸女当事人3年后洗刷罪名
2009年01月06日 11:12 来源:郑州晚报 发表评论

  女方和发帖者犯诬告罪各领刑2年

  “民警强奸我了……”2006年3月,在一些网站上,这篇帖子曾经引起了网民的极大关注。发帖人称,她是女当事人,郑州市公安局一民警李锐(化名)在处理她的一起案件中强奸了她,她上访两年多都没人管。现在,该案已水落石出,原来是当事人认为李锐办事不公,想伺机报复,于是,女当事人温丽(化名)主动和李锐接近,并和他发生了关系,随之就有了民警强奸的“案子”。昨日,温丽和另一位策划该案的苏某从金水区人民法院领到了判决书,两人犯诬告罪,各领刑2年。

  2006年3月,在一些网站,陆续出现一篇郑州警察强奸女当事人的帖子,网民跟帖的同时,都对这位强奸女当事人的警察李锐深恶痛绝。

  发帖人温丽是郑州一家幼儿园的教师,今年41岁,她在帖子中说,2005年11月7日晚上,发生了一起纠纷案件,她是案件的目击证人,李锐是当天处理此案的民警之一。11月17日下午2时30分左右,“李锐民警打电话要我到一宾馆门前见面,说跟我谈案情结果。在我坐车去的路上,李锐让我下车”。很快,李锐开着一辆带警灯的警车,把她拉到一家属院,“下车后我问李锐为什么不去派出所说,他说上楼说方便,接着他强拉着我受伤的手(因我当时手上有伤,缝了十几针),把我拖上了楼,到楼上屋里后,他把我强奸了”。

  事后,省公安厅督察部门就接到“强奸”的电话,很快,当事警察李锐被拘留了,但一个月后放了,已被辞退。郑州警方的解释是:“我们调查,李锐行为只是违纪,不构成强奸罪,因为是女当事人温丽引诱他的。”于是,接下来的时间,温丽走上了投诉之路,除了向有些单位上访外,她的朋友苏某还到处把她的“遭遇”发布到各大网站上。网站上都有这样的字眼:“我说的都是事实,对每句话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此事引起公安部重视,2008年5月,督办此案要求复查。但李锐一再交代,2005年11月17日下午,是温丽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的。

  2008年6月29日,此案有了新的进展,发帖的苏某被控犯有诬告罪被郑州警方刑拘。女当事人温丽也同样被控有诬告罪被刑拘。

  指控书显示,2005年11月17日,苏某为了使民警李锐受到刑事追究,指使温丽与李锐发生性关系后告李锐强奸,对其诬告陷害,致使李锐被刑事拘留,后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撤销案件。温丽和苏某又多次在互联网上发布诬告陷害李锐的相关言论。

  法庭上,苏某和温丽都辩称没有诬告陷害李锐。但温丽在公安机关的笔录显示,2005年11月17日,她和苏某在工人路上的一家饭店吃饭,下午2时30分左右,李锐给她打电话,让她去找他。“在路上,苏让我见李锐并和他发生关系,想法子留下证据。”她明白了苏某的意思,在和李锐发生关系后,苏某就带着督察来了。

  “我虽然是自愿与李锐发生了关系,但因为苏报案报的是强奸,我就控告李锐强奸。”温丽还说,随后,苏某就写了控告李锐强奸她的文章发布在商都BBS以及博客上,被全国好多家网站转载。另外,他还往各级纪检督察部门打过电话,控告李锐强奸的事。“我早就反感了,但苏某对我说如果不坚持告状,我和他就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只有坚持告状,才不会有事。”

  苏某也承认,他要诬陷李锐强奸是因为2005年11月6日,李锐处理他办公室被砸、被打一事不公,“就是想通过此事报复李锐,一方面是促进对前期打砸抢案件的处理,另一方面就是想追究李锐的刑事责任,网上发帖子是呼吁相关部门调查此案,追究李锐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两人犯诬告陷害罪各领刑2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温丽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各判刑2年。公诉机关指控两人犯诬告陷害罪罪名成立。经查,二人在侦查机关供述苏某为报复李锐,事前与温丽预谋过,并由苏某在温丽自愿与李锐发生性关系前报强奸案,致使李锐受到刑事追究。

  马上普法

  网上发帖也须慎重

  因为觉得办案民警办事不公,就到网上发布“民警强奸女当事人”的帖子……

  同样,郑州市一辆99路公交车发生机械故障发动机脱落,有网友便“图文并茂”地发帖说是重大伤亡的爆炸事故,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一些人在网上‘想说就说’,从不计后果,更有人如本案中的两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乱告状。殊不知,最终他们都受到了严厉的法律惩处。”金水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呼吁广大网民,网上说话,一定要想到可能造成的后果,不要以为网络是虚幻的,一旦触犯相关法律是要受到处罚的。(晚报记者 鲁燕)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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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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