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假形同虚设 无一企业支付未休年假补偿金——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社会新闻
    带薪年假形同虚设 无一企业支付未休年假补偿金
2009年01月14日 10:06 来源:工人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由于目前就业形势不容乐观,职工根本不敢和用人单位就带薪休假问题直面谈判,《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在一些单位形同虚设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已满一年,有多少职工实现了带薪休假?记者在北京调查走访了一些职工发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70%的职工休了年假,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在去年10月以前有30%的职工休了年假,主要是管理干部,普通职工几乎没有休年假。

  不是每个人都能享受到的好事

  罗明在商务部下属机构工作,“能享受到年假太好了”。去年,他把“十一”长假和10天年假加在一起,去了一趟马尔代夫和土耳其,实现了“自由行”度假的梦想。他说,什么工作都不想,只是慢慢地闲逛,心情得到极大地放松。

  罗明还告诉记者,休年假要提前取得领导的同意,并不是想什么时候休假,就可以休假。按其在本单位的工龄长短,分别可以休5至15天。但是,因工作太忙,本人没有提出休年假的人,也没听说可以得到法定的300%的工资。只是到了年终,领导会表扬一下,或许得个“先进”奖励。

  参加工作已满两年的李朝阳,是北京一家物流公司的统计员。记者问他休没休年假,他一头雾水,“每个人都有吗?是不是要扣工资?”记者解释了一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他说,在单位里没听说过。现在,企业效益下滑,领导本来就心烦,要是提出休年假,今年签新劳动合同时可能就得“走人”了。

  40多岁的农民工李满囤,在北京一个小区物业部门负责打扫卫生,已经干了三年了。

  记者问他:“听说过休年假吗?”他说:“五天不上班,还发工资,美死你,老板是傻子啊?”

  补偿金最好别提

  记者用电话采访的方式,询问了13家企业,多数是经常在电视上做广告,看上去效益比较好的企业。但没有一家企业去年将300%的工资报酬支付给未休年假的职工。

  一企业人事部门负责人说,如果给职工发300%的工资补偿,那么许多人就会选择不休假,企业成本就会上升。当前谁都知道“钱紧”,老板愿意让大家休假,已经是“天大的恩惠了”,再提300%的工资补偿,这不是很过分吗?

  另一家企业的人事负责人则很幽默,老板怕大家累着,希望大家都休息一下,所以不发补偿金。你不愿意歇着,是你自己的事,与企业无关。

  对此,职工另有说法儿。在北京一家IT企业工作的马小姐说,现在,公司用人都很紧,一个人要干两个人的活儿。去年下半年以来,情况特别明显。许多大学生来找工作,都得能顶岗了才发工资。你要休年假,老板说没时间安排;你要补偿金,老板会说,是不是想走人?后面排队想进来的大学生多得很!因此,谁也不会为了那几天年假,砸了自己的饭碗。

  执法尚软

  如果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现在执法力度很大,企业会有所顾忌。但如果说是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似乎就不是个事儿。

  记者翻看了一下去年人大和劳动等部门的执法报告,都没有提到对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情况的检查结果。《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似乎不在相关执法检查之列。

  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毕竟第一年实施,大家还要有个适应过程。目前,上上下下最关注的是保增长,比起工资、岗位,休假毕竟不那么急迫。再说这个条例是法规,不是法律,执法必然有所差异。对于劳动者,这是锦上添花,不像《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那样是雪中送炭。

  还有律师提醒说,职工“自愿”放弃年假,坚持勤劳奉献上班工作,将不能主张3倍工资。有些企业为了不支付3倍工资,就借口是职工自己提出放弃休年假的。由于目前就业形势不容乐观,职工根本不敢和用人单位就带薪休假问题“吵吵闹闹”,带薪休假条例在许多单位形同虚设,这是不争的事实。这需要政府执法部门在适当时机,采取处罚和鼓励相结合的推动措施,使带薪休假得以在大多数用人单位变成现实。

  一位劳动人事领域的专家表示,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既能缓和职工的岗位压力、利于企业与职工和谐相处,又能像“黄金周”一样刺激各类市场消费需求,促使更多更经常地旅游消费支出,实现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双赢,既服务于经济又服务于人。

  【相关链接】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目前,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寒假2~3周,暑假5~6周),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

  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丁国元)

【编辑:吴歆
    更多社会新闻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关于我们】-About us 】- 联系我们】-广告服务】-供稿服务】-【法律声明】-【招聘信息】-【网站地图】-【留言反馈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