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下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上海汇中伟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王兴、吴爱娟,涉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案作出判决,判处王兴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处吴爱娟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1月至同年12月间,上海禅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代为上海沪西财富中心置业有限公司等557家公司的设立,办理工商注册一条龙服务中,明知申办公司无注册资金,仍将申办公司相关材料及银行工作人员刘某伪造银行现金解款单、银行查询函证回函等单据,交由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金总额达人民币13.8亿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兴、吴爱娟作为注册会计师,在办理企业设立的验资业务过程中,违反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定,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出具的557份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造成虚报注册资本的500余家企业获取了营业执照等严重后果。不仅严重影响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的声誉,损害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并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潜在危害。王兴和吴爱娟的行为后果,符合我国《刑法》在“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规定的“严重”程度,也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造成恶劣影响”特征。鉴于,王兴、吴爱娟到案后均有自首情节又有悔罪表现,遂法院从轻作出了一审判决。 (作者: 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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