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抗震救灾小英雄可通过拍广告建基金会——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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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晚报:抗震救灾小英雄可通过拍广告建基金会
2009年02月04日 14:34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昨天,两家报纸的评论版文章中,都谈到小林浩拒绝商业广告的事情。

  《中国青年报》的乾羽《每个“小林浩”都应得到关爱》一文和《竞报》的雷振岳《小林浩才是真英雄》一文,引用的新闻事实略有不同。乾文的事实转引自2月1日《武汉晚报》:“随便松点口、做点广告,起码也有几百万了。但我们不会拿抗震救灾小英雄的名头卖钱!”记者在四川采访时遇到林浩一家,林浩父亲林大坤吐露心声。雷文引用的材料这样说:“我们不会拿抗震救灾小英雄的名头卖钱!”记者在采访林浩一家时,林浩说,有厂家托人找他洽谈,愿意给林浩50万元代言费,被他拒绝。无论是根据一个记者的经验,还是作为一个读者的体会,我都觉得“我们不会拿抗震救灾小英雄的名头卖钱”这句话应当出自林浩之父林大坤,而不会是小林浩的童子自道。雷文把这番豪言壮语放在小林浩头上,无非是为了彰显小林浩的道德情操何其高大。其实,我以为:小林浩是否做广告,恐怕还是他父亲说了算数的。

  乾文与雷文的观点基本一致,各有值得商榷之处。雷文说:“坦然走过名利场的小林浩,珍惜羽毛的小林浩,才是社会最需要的英雄。”乾文说:“在他(林大坤)的眼中,抗震救灾小英雄的称号不是一张名片,不是一种资本,而是一种荣誉和骄傲,所以他不允许这个称号染上商业气息,即使在经济颇为拮据时,也毅然地回绝了诱人的物质吸引。对这样的父子,除了尊重和敬佩,难有其他词语来表达。”当代社会,林氏父子是否愿意拍商业广告,完全是一种个人选择,我们毋庸置赞词或贬语。我们如果一定要关心的话,也只是广告内容是否真实,产品是否适合小林浩这样年纪的儿童代言。拍广告、做代言并收取合理的劳动报酬,就像从事其他任何正当的工作一样,并不存在“拿抗震救灾小英雄的名头卖钱”或“允许这个称号染上商业气息”的问题。相反,倘若小林浩代言的产品质量可靠,受到全国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并由此拉动内需,或许还可以成为“消费爱国小英雄”,又多了一个英雄称号。

  乾文提出一个建议:“小林浩其实就是灾区孩子的代表,他的确具有广泛的知名度,但他仍然还是灾区孩子。因此,与其邀请小林浩拍摄商业广告,不如将相应的资金转化为对灾区的关爱更具示范意义。一方面,有限的资金会最大化地发挥其价值;另一方面,人们可以通过公益行为看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显然,这种道德层面的外部效果,是一个广告无法实现的。”作者看来真是从未“染上商业气息”,连基本的经济常识都不懂。拍广告的钱与做公益事业是两笔钱,一个是摊入企业成本,一个是出自商业利润。它们之间当然可以转化,但不是作者所说的直接转化。它必须通过广告促销产品获取商业利润后,才有可能将一部分转化为公益用途。我们不可能想象,盖茨不办微软,就能有几百亿美元从事慈善事业。我倒是建议,小林浩可以通过拍广告——“起码也有几百万了”——由老林帮助他打理,把这个钱赚来为灾区孩子建立一个基金会。(苏文洋)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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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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