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副主任贪污受审 旁听席有人用英语提示(图)——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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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学副主任贪污受审 旁听席有人用英语提示(图)
2009年04月01日 14:55 来源:华龙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王某所在的重点中学校园 本报记者 赵锐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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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涉嫌私自截流向学生收取的保证金以及推荐人的奖金,昨日,某重点中学学生处副主任王某在渝中区法院受审。这个7万余元的贪污案,在庭审中却爆出了重点中学招生中的种种“内幕”。

  被控贪污7万多元

  王某案发前是渝中区某重点中学F中的学生处副主任,主要负责招生工作,如招生宣传、收取学生的保证金、向为该校推荐区外学生的人发放奖励金等。

  检方起诉称,2006年至2008年间,王某与学生处另一负责人罗某(另处)共谋,将代学校保管的保证金余额49000余元以及保证金存在银行产生的利息1万余元私下瓜分。王某分得3万多元。此外,王某还在2007年至2008年间,将学校发放给推荐人的奖励金部分截留,共计19000元。渝中区检察院以伙同及单独涉嫌贪污7万余元的罪名将王某起诉。

  旁听席上英文“提醒”

  昨日,王某的亲友数人到庭旁听。庭审过程中,因为数次在下面窃窃私语,被法警制止。王某作自我辩护时,拿出了一份悔过书当庭宣读。他说自己走到这一步完全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希望有朝一日能重返学校工作。王某边读边哽咽,亲友也有人在跟着哭泣。

  检察官提出,王某曾向检方举报,自己向某校领导送了近万元的一套音响。法官因此询问王某,是否愿意当庭陈述自己的立功表现以求轻判。王某有些犹豫,转向望着辩护律师,该律师表情严肃,并未表态。此时,旁听席中传来一个女人小声地用英文说了一句“Don’t say”(不要说)。法警闻言回头瞪了一眼。王某似乎听到了,立即回答法官说,这件事情他欠考虑,不再陈述了。法庭宣布将择期对此案进行宣判。

  招生内幕》

  主动找尖子生谈话 收取就读“保证金”

  检方称,王某每年在招生期都要去和一些本市其他区的尖子生谈话,以“少收学费”、“读尖子班”等条件让他们将F中作为第一志愿报考,并同时收取几千元不等的钱作为“保证金”。由于收取这些钱并不符合规定,校方没把钱上到学校账上,在退还前主要由学生处的负责人罗某、王某管理,存在以罗某名义开的账户中,学校规定“此户头只进不出,由财务室监管”。然而实际操作中,即使有的学生交了保证金不来读,如果要求退还,学校也要退,但有的没要求退,那些钱便留下了。

  2005年,校长为了犒劳招生工作者,将当年剩下的保证金8000多元分给了王某、罗某等人。2006年起,罗某和王某便未经学校允许,私自将保证金余额及利息瓜分。对此,王某没有否定。

  推荐学生来校就读 获“推荐人奖励金”

  学校竞争生源还有一个渠道,以物质奖励鼓励他人推荐一些“好苗子”。如果被推荐的学生就读了F中,学校则以该生的考入成绩,给推荐者500~5000元不等的奖励金。掌握奖励金发放权的王某以伪造签名等方式,将奖励金部分截留。检方当庭拿出了10余人的证人名单,上面是一些被王某“克扣”了奖励金的人,多是长寿、璧山等地的老师。其中一名璧山教师推荐6个学生,得到7500元,但实际上校方让王某支付10500元,王某吞了3000元。

  对此项事实,王某也没有异议。王某的律师则提出,支付所谓“推荐人奖励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推荐人没有索要的依据。但公诉人表示,即使这是招生工作中的“潜规则”,这些钱也是学校的公费,王某截留了就是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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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违反法律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重庆时报)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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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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