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游泳身亡家属索赔被驳 雇主鱼池老板均无责——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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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员游泳身亡家属索赔被驳 雇主鱼池老板均无责
2009年04月12日 15:04 来源:法制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赵某在午休时间外出游泳不慎溺水死亡,其父母将雇主和鱼池管理者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7.8万余元。

  近日,延庆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冯某雇用赵某种蘑菇,每天管接管送,中午管饭。2008年8月1日中午休息时,天气炎热,赵某到于某的鱼池中游泳,不幸溺水死亡。

  赵某父母认为,冯某没有尽到安全教育义务,鱼池管理者于某没有设置禁止游泳的标志。两被告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冯某称,赵某在午休时间擅自到他人的鱼池内游泳死亡,与雇佣劳动没有任何关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于某称,鱼池并非公共游泳场所,且鱼池设有禁止游泳的标志,赵某擅自到鱼池内游泳死亡,是其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法院认为,赵某在非工作时间到非工作地点,从事与雇佣劳动没有任何关系的游泳时溺水死亡,其游泳行为与雇佣劳动没有必然联系。

  原告要求雇主冯某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依据。

  而于某的鱼池并非公共场所,也非游泳设施,原告之子擅自到鱼池内游泳死亡。于某对赵某的死亡也没有责任。

  故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付中通讯员尤文军)

【编辑: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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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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