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操"字引发的拘留案:法律真的受到侮辱了?——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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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操"字引发的拘留案:法律真的受到侮辱了?
2009年05月02日 16:09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深圳一陈姓男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写了一个“操”字。福田法院在对陈某某教育未果的情况下,以“在上诉状中使用粗俗语言直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为由,对其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据4月30日《深圳商报》)

  法律就该有免于被辱的尊严

  虽未明言针对对象,但是上诉书中陈某使用粗俗语言的所指一目了然:法院、法官以及可能接触到该法律文书的任何司法工作人员,甚至法律本身。道理很简单,上诉书是上诉人对法院原判和原有司法程序的不满和抗诉,而归根结底,这种不满和抗诉要重新回到司法程序。也就是说,在写下粗俗语言的时候,陈某实际上已经清楚哪些人会读到它,而他想针对也必然会针对的,恰恰就是那些他认为原判中对他不公的司法工作者。

  客观上讲,陈某此举不但妨害了正常司法程序和司法工作的继续进行,还是对司法权威、法律工作者以及法律本身的蔑视和挑衅。

  教育未果的情况下,福田法院以“在上诉状中使用粗俗语言直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为由拘留陈某合法合理。问题是仍有人质疑,粗俗语言能否算侮辱?为一个字就把人拘留是不是小题大做?对于多粗俗或者多少粗俗语言才构成侮辱,类似于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同,指向方的角色承受能力也存在差异。毫无疑问,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实现和维护者,法律的公正和独立要求决定,它是不可以随便被什么人或力量颐指气使、戏弄侮辱的。所以在笔者看来,福田法院此举也非小题大做。因为从恶如崩,如果不严厉惩戒该行为以儆效尤,就会使人对法律的挑衅更加有恃无恐。

  法律尊严不可亵渎,司法权威不容侵犯。而只要有审判,大抵都会有人感到不公。对此完全可以在法律框架内通过正常渠道申诉,而不应该是失去理性的谩骂。因为法律不但不应该是受气包,某种程度上讲,对有意挑衅它的人,还要适度表现出威仪和强势。这跟行政权力常常表现的趾高气扬不同,这是法律维护自身尊严的需要。(赵登岩)

  法律真的受到侮辱了吗?

  因一个孤立的字获罪,至少是近二三十年闻所未闻的。法院本应是最讲事实证据和法律的地方,一个“操”字在民间一些地方确有其不文明的含义,但真的考究起来,却成了一个大问题:在我国的汉语言规范中,“操”字的本义是“拿着,握在手里”,引申为掌握(稳操胜券)、德行(操行)、用某种语言或方言说话(操广东话)、做事(操办)、弹奏(操琴)等等,就是不见注有侮辱的含义,如果较真起来,法院又如何引经据典来证实这个字是如何“直接侮辱”了司法工作人员?而“侮辱”一词的含义是“欺侮羞辱”,“侮辱”在法律上是一个罪名,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而侮辱他人的行为一为暴力侮辱,二是言语侮辱,三是文字侮辱,前二者够不上,只能算是文字侮辱了,但一个字如何能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而且侮辱行为必须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公然进行。此公是写在只有法官才能看到的上诉状,能算是“公然”?依我看,陈某某充其量不过是借此表达一下自己心中的不满意罢了,根本够不上“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之罪。

  一个“操”字不能承受如此严重的罪与罚。在提倡和谐社会的今天,许多矛盾都应从人民内部矛盾着眼,即便是遇到一些人眼中的所谓“刁民”,也应以教育说服为主,从而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就此事而言,法院如此处理,只能是加重当事人的愤怒怨气;如果“司法工作人员”能“心底无私天地宽”,在耐心解释判决依据的同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矛盾转化,令其诚敬悦服,改而按照规定程序争取自己的权益,法院和司法人员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的形象将发生根本的改观。(心乱飞)


相关报道:新京报:“操”字状中的社会裂痕更需弥合

          上诉理由仅写"操"字 男子涉嫌侮辱司法人员被拘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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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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