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公司义务帮工致雇员伤残 帮工雇主共担责——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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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一公司义务帮工致雇员伤残 帮工雇主共担责
2009年05月12日 12: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5月12日电 (闫文陆 张伟森 慕新伟 ) 为了使自己发包出去的库房早日建成,某农资公司义务帮助承包人顾鹏飞上房泥,没想到疏忽大意致顾鹏飞的雇员李义海从房顶摔下,造成李义海八级伤残的后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义务帮工致人损害赔偿的案件。

  2008年6月,某农资公司因要储备农资需盖库房一座。经与顾鹏飞协商,将库房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顾鹏飞。随后,顾鹏飞雇佣李义海等人开始施工。因库房要上房泥,7月13日,顾鹏飞找农资公司的经理要求派人帮忙,农资公司经理同意,并派该公司8人义务给顾鹏飞上房泥。7月14日,顾鹏飞、顾鹏飞的雇员李义海与农资公司的人员先后来到库房工地。为尽快上完房泥,农资公司又调来一辆吊车。在上房泥时,上房泥的吊车吊斗将房梁压断,李义海从房顶摔下,不省人事,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李义海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资公司在顾鹏飞的要求下为顾鹏飞无偿提供劳务帮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农资公司又调来吊车上房泥,因吊斗压断农资公司提供的房梁,造成李义海受伤。农资公司应预见到吊车的吊斗可能压断房梁,但其疏忽大意,放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承担本案主要过错责任。顾鹏飞作为承包人,负有安全施工的义务,其在施工过程中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本案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农资公司承担李义海经济损失87860元的60℅,即52716元。顾鹏飞承担李义海经济损失87860元的40℅,即35144元。

【编辑:庄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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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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