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设交通标志致人死亡 设立方被判赔偿——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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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设交通标志致人死亡 设立方被判赔偿
2009年05月19日 15:2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5月19日电(闫文陆 张伟森 徐冬梅)一摩托车驾驶员不慎撞在了一根用于禁止通行的铁栏杆上,导致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新疆兵团阿拉尔人市人民法院近日判决铁栏杆所有权人农一师十二团赔偿死者家属损失45238元,其余损失由家属自负。

  2008年10月15日5时许,阿里木江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农一师十二团新加工厂前十字路口南侧时,摩托车突然失控与该道路中心线处一铁栏杆发生碰撞,致阿里木江当场

  死亡。事后阿里木江的家属以该铁栏杆所有权人农一师十二团违法设置路障,又未设置明显的标志为由,要求农一师十二团赔偿损失17292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一师十二团在人群密集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门前附近设置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铁栏杆的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机动车伤害他人生命安全,但其违反了《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交通标志的规定,其行为与阿里木江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而阿里木江无照酒后驾车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具此做出由农一师十二团承担阿里木江30%的赔偿责任的判决。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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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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