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波5月21日电(见习记者 何蒋勇)今天,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法院受理了一起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香港居民,宁波某担保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的实际经营者。2008年11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
据悉,2006年底至200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以其个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单位名义并由宁波某担保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作担保,以支付1.5%—3%不等的月息,分别向毛某等104名个人以及宁波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8单位非法吸收存款18211.5497万元,已支付利息2292.4346万元。
被告人李某非法吸收上述公众存款后,以收取2%—8%不等的月息的方式,分别向徐伟定等21名个人以及宁波某儿童用品开发有限公司等27家单位出借资金22226.98万元,收取利息5780.276万元。2008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自己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而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天,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法院受理了一起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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