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跳楼后跳楼父母诉女婿 "不作为"被判赔10万——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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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儿跳楼后跳楼父母诉女婿 "不作为"被判赔10万
2009年05月27日 08:10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庭审中,死者的母亲忍不住落泪。
死者丈夫在提及妻子跳楼自杀时神情痛苦。通讯员 王丽英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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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婚两个月的23岁女孩赵佳(化名),以跳楼自杀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她的父母将女婿和亲家告上法院,索赔20万元。昨日,朝阳法院当庭判决女婿王旭(化名)赔偿岳父母10万元,理由是他对妻子的自杀行为“不作为”。

  女子结婚两个月后跳楼亡

  昨日上午开庭前,赵佳的父亲柱拐蹒跚步入法庭。赵母则一袭黑衣,在原告席坐定后即埋头抽泣。而被告一家三口也是黯然神伤。

  据赵父介绍,去年7月17日,女儿赵佳与王旭结婚,并与公婆共同居住。婚后不久,王旭常以加班为由夜不归宿,为此夫妻二人经常争吵。去年9月18日凌晨,赵佳与丈夫争吵后坠楼死亡,后警方确认为自杀。

  赵佳父母认为,女婿没有尽到保护女儿的义务,任凭死亡后果的发生,应承担责任。亲家住在隔壁对夫妻俩的争吵没有制止和劝阻,也应承担责任。

  女婿被判赔偿岳父母10万

  对于赵佳跳楼的原因,赵父在庭审时指责女婿对女儿不忠,王旭断然否认,他称妻子跳楼前埋怨过自己没时间陪她,还对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有所怨言,并称“活着没什么意思”。

  赵父对此并不认可,表示他早已备下两套房子供女儿居住。

  在庭审进行完最后陈述后,双方家庭每名成员都已是泪流满面。

  “我们拿她当亲闺女,我们能害她吗?”赵佳的婆婆失声痛哭,其他人也哭成一片。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旭的不作为与妻子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王旭赔偿岳父母10万元。

  宣判后,王旭表示服判不上诉,赵父表示要考虑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

  焦点

  丈夫未采取救助行为存过错

  法院认为死者体胖,完成连续动作不可能没动静,也非瞬间能完成

  丈夫 妻子靠窗睡 回头妻已去

  对于事发经过,王旭首先否认了与妻子发生争吵,并称妻子跳楼时他未有察觉。

  据他回忆,去年9月17日晚10时许,他回家后洗漱就寝。次日凌晨零时左右,躺在床上靠窗一侧的妻子开始抱怨说没有陪她,还说“总这样下去,不如跳楼”的话。他解释是因工作忙,但妻子不听继续埋怨他。对着墙睡的他觉得委屈,就哭了起来,妻子也哭了。之后当他回头时,发现妻子不见了,窗户打开着。他唤醒父母下楼,妻子已经坠亡。

  王旭说,因为妻子以前从没说过“活着没意思”之类的话,所以当时并没有引起他的注意。而且妻子所睡的位置距窗台只有两三步,窗台前还有一个圆凳可供其登上窗台,窗户的规格也足以容一人跃出,他无法察觉也不来及做出反应。

  父亲 女儿体偏胖 行动有声响

  赵父对此反驳称,体重160斤的女儿体态较胖,她下床、登凳子、上窗台、迈窗户等动作不可能瞬间完成,而且屋里陈设杂乱,女儿行动发出的动静,女婿不可能没有察觉。

  法院 丈夫不作为 应担部分责

  法院宣判时表示,事发卧室仅12平方米,除双人床和其他家具外,空间所剩无几。从事发当天现场照片看,赵佳跳楼须先通过该卧室所剩狭窄空间至窗台前,踏上窗台前的圆凳,再登上窗台,推开纱窗,钻过窗口。加之赵佳体胖,完成这些动作不可能没有动静,也非瞬间能够完成。

  同时赵佳说出“总这样下去,不如跳楼”之类的过激语言,应引起王旭的注意直至警觉,但王旭未采取理所当然和力所能及的救助行为而存在过错,其不作为与妻子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赵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丈夫争吵后随意轻生,也有相应责任。赵佳的公婆事发时在隔壁休息,无证据证明二人知晓当时现场情况,法院不支持对他们追责。

  探访

  两家住一楼偶遇不搭理

  直到昨日下午1时许,双目通红的赵父才和家人提着盒饭,回到八里庄的家中。

  他指着门口堆放的一箱啤酒和散落的空瓶说,女儿去世这半年来,他只有靠酒精麻醉才能睡去。

  赵佳生前与丈夫和公婆所住的房子也在同一栋楼。记者在事发房间内看到,床距窗台仅有咫尺之遥。

  “其实对我的打击最大。”王旭说,妻子的突然轻生让他一直没有恢复过来。由于与赵家住同一楼,两家人有时在楼道或电梯内偶遇,也都互不搭理。对此,他也很无奈。(张太凌)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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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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