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20年被判非法同居 男方付12万摆脱病"妻"——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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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20年被判非法同居 男方付12万摆脱病"妻"
2009年06月29日 17:47 来源:厦门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本案看台

  24日,翔安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案件:“结婚”20年竟被指是非法同居,期间“妻子”阿芬还生下了三个子女。

  早在1989年,未满18周岁的阿泉与19岁的阿芬相恋,他们很快就按民间习俗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新婚夫妻恩爱,谁也没想到要去办结婚证。

  1998年,阿芬患上类风湿病,身体逐渐变形,肌肉也开始萎缩。前不久,阿泉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

  法院最终判处的结果是:他们属非法同居。

  缘起 同居20年 没办结婚证

  1989年,阿泉与阿芬组建起“家庭”,接着生育了两男一女。阿泉长期从事废品收购生意,日子逐渐好了起来,后来还买了一辆轿车和一辆货车。

  1998年,阿芬不幸患上类风湿病,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阿芬说,从此丈夫一改以往的和颜,对她恶脸相向,还时常拳脚相加,为此她曾报警和向妇联求助。

  更令阿芬想不到的是,不久前,阿泉以两人性格差异很大,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

  焦点 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

  法庭上,阿泉认为他们是非法同居。其在1989年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时候,便与阿芬同居生活,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直到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双方都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阿芬则坚持认为,他们的同居生活应比照事实婚姻关系处理,并表示愿意与阿泉补办结婚证。

  阿芬还向法庭递交了一份“请愿书”,即同村村民集体上书证明阿芬长期被丈夫阿泉殴打、虐待。当地村委会及老年协会也出具这方面证明,并且说阿芬丧失劳动力,无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

  翔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他们是非法同居,而非事实婚姻。

  三个孩子因此成了非婚生子女。

  办案法官询问了孩子的意愿,结合阿芬行动不便,不利于照顾未成年人的情况,并结合阿泉本人意愿,判决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均由阿泉抚养,抚养费由阿泉负担。

  针对阿芬要求阿泉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42万余元及支付损害赔偿金10万元的诉求,法院认为,阿芬依法应得到经济帮助。法院参考当地的生活水平及阿泉的承担能力,判决阿泉支付阿芬一次性经济帮助12万元。

  法官说法 同居与事实婚姻权利义务大不同

  办案法官谢晓春说,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很大不同。其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不管夫妻双方贡献大小,除了极少数情况,均为共同财产,且婚姻期间即便是以一方名义购买的不动产,比如房屋也为共同所有;同居关系则不然,只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才按共有财产处理。其二,合法夫妻有法定的相互扶养义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经济帮助。其三,夫妻间还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一方有过错的,比如有不忠行为而导致离婚的,那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郭桂花 张秀芳 翔民一)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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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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