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驾车拖行交警77米后逃逸被控故意杀人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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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机驾车拖行交警77米后逃逸被控故意杀人
2009年08月18日 08:54 来源:华龙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渝中区交警李永忠在解放碑八一路拦住一辆套牌车检查时,司机张某竟将李永忠拖行数十米后逃逸。昨日,肇事司机被控故意杀人在渝中区法院受审。庭审中,张某认为,李警官站在车头检查也有错,他的行为最多构成故意伤害。

  交警被拖77米受伤

  据公诉方称,今年3月29日下午1点45分左右,渝中区交警支队解放碑大队民警李永忠接到举报,称在八一路有辆套牌车。李永忠前往检查时,司机张某猛踩油门向前冲,李永忠双手抓住反光镜,同时身体趴在了引擎盖上。张某将李警官拖行数十米后逃逸,致李警官左小腿被碾伤。通过现场勘查,张某开车将李拖行了77米。

  检方指控,张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后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量刑。

  被告否认“故意杀人”

  在昨日的庭审中,张某当庭辩称,自己不知道碾了交警的腿。由于自己没有驾照,他才套朋友的牌照。张的律师认为,李警官被拖行的路程不是77米,而是40米。

  “我们不认同检察院起诉的罪名!”在庭审中,被告认为,他当时并不是故意想剥夺李警官的生命,只是想逃避交警的执法,而李警官也未死亡,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

  “我敬佩李警官的工作态度,但是我认为其在执法过程中也有错。”张某和辩护律师认为,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鉴于交警也有过错,张某的行为只能算故意伤害罪。

  受伤交警索赔4.3万

  检方反驳称,张某系成年人,对拖行造成的后果,完全具有判断力。根据相关证据显示,张开车逃逸10米后,知道交警趴在引擎盖上,还明显加速,以致造成交警受伤,而且张曾入狱,系累犯,应从重处理。

  据了解,根据《刑法》之规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是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如果是涉嫌故意伤害,结合本案的情况,量刑则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事诉讼完毕后,该庭继续开审此案的民事诉讼。李警官要求张某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看护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3万元。

  庭审结束时,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新闻说法

  内部行为规范 难认定交警有错

  昨天,渝中区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称,辩护律师以交警的内部规范为由,称李警官站在车头拦车有“过错”,说法难成立。该负责人称,该条款是为了保护民警的人身安全所设立的,要求交警遇到拒绝停车接受处理时,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但这仅是个内部的工作规范,而不是国家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面则没有这条。李警官当时可以选择站一旁来避免自己受伤,但这个社会需要正义,交警不能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看着违法者即将逃离不制止。(记者 陈宇 实习生 王萍)(重庆商报)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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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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