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门”折射家政业立法漏洞 亟待法律规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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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姆门”折射家政业立法漏洞 亟待法律规范
2009年09月21日 09:18 来源:工人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9月5日,体操名将桑兰在博客中发表了《什么是家政服务》的日志,对自己两个月前请的保姆小杜表示不满。由此引发了网络激烈讨论的“保姆门”事件。

  在争辩事件主人公对错的同时,大家的目光也投向了“家政服务”这个行业。家政服务业技术含量低、工作简单易学,市场空间巨大。但是目前的状况是,保姆和雇主互相不满,利益都难保障。一方面,保姆缺乏必要的系统培训,达不到雇主的要求;另一方面,保姆也多有怨言,问题集中在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休息权得不到保障。在司法实践中,保姆和雇主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均有发生。

  案例1:

  保姆不满雇主指责偷钱获刑

  47岁的王某从东北老家到北京打工,经家政公司介绍到魏先生家做保姆。王某称自己在魏先生家工作很累,还得不到魏先生妻子的尊重,经常受指责。王某对魏先生及其妻子心生不满,便伺机报复。

  一天,王某见到魏先生卧室的床头柜里放着一沓钱,就拿走了这些钱,收拾东西回了老家。王某回东北老家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王某因盗窃13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被判处罚金2000元。

  案例2:

  保姆中毒死亡 雇主家政公司互相推诿

  2005年温某向一家政公司交纳中介费,由中介公司为其介绍雇主做保姆。2005年11月,温某在雇主李先生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温某的家属将家政公司和李先生共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政公司收取定额介绍费,在温某与雇主之间提供中介服务,由雇主直接向温某支付劳务费的报酬给付方式,不符合劳动关系工作支付特点,家政公司在温某与雇主之间所起的是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温某与家政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中介服务关系。因此,家政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李先生作为雇主应对温某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损失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26.9万元。

  准入门槛低培训与否都能上岗

  目前家政公司主要分两种,一种是中介性质的公司,另一种是专业性质的公司。

  中介公司对保姆和雇主双方都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用,负责给保姆寻找雇主,向雇主推荐保姆。由于中介公司准入门槛低,所以多是“简易”公司,有的存在违规操作和短期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政市场的声誉,扰乱了市场秩序。除了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正规家政公司外,还有一些是处于“小、散、乱”状态的“黑公司”,整体相对混乱,“游击队”多于“正规军”。

  另一种是专业公司。这类家政公司和保姆建立劳动关系,雇主向家政公司缴纳费用,保姆是公司员工,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保姆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还要为其参加社保,保姆遭遇“空档期”家政公司受损,所以家政公司必须要积极培训保姆,使得保姆能胜任雇主的工作。由于这种形式的家政公司需承担较多义务,所以大多家政公司均不采取这种形式。

  目前,多数家政公司都是中介性质,由于保姆流动性较太强,家政公司多不愿意在培训上有过多的投入,而且由于国家并没有设定保姆的准入门槛,培训不培训都能上岗,所以公司为员工培训的积极性不高。中介公司为雇主提供服务前先收费,一千多元钱包一年,雇主不满意可以换保姆,即使公司给找的保姆都不合格,雇主也无可奈何。正是由于家政公司在市场上的“强势”地位,家政服务行业的系统培训往往被忽视。很多岗前培训不过是让应聘的保姆看一天光盘。

  由于保姆缺乏培训,且保姆多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文化水平较低,在礼仪、烹饪、高端家庭电器使用、与雇主的沟通交流方面无法尽如人意。

  立法空白造成恶性循环

  目前,在我国的家政行业尚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

  一方面,正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门槛又低,不少保姆没有培训或难以获得培训,无法满足雇主的需求。另一方面,没有立法保障保姆的合法权益,导致家政服务行业流动大,使得家政公司愈加不愿在培训方面下大工夫,而培训的缺失又会导致保姆和雇主的矛盾愈加尖锐。这样的恶性循环使得雇主和保姆双方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

  因此,有法官建议,应当填补法律空白,用统一立法保护双方利益,一方面保护保姆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稳定家政工这支队伍,另一方面,也应当明确雇主的权利,比如,获得家政工真实信息的权利、被照顾者不受虐待的权利等,使得双方行使权利都有法可依。(乔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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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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