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子驱赶两泳者一人溺亡 钓鱼翁"钓"出离奇命案——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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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子驱赶两泳者一人溺亡 钓鱼翁"钓"出离奇命案
2009年09月28日 17:35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为了让两位游泳的年轻人离开自己的钓鱼区域,资源县钓鱼翁程某叫两人游走,并向两人身旁扔掷石子。谁能料到,二人在游回对岸的过程中,一人不幸溺亡。9月21日,程某收到了资源县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他被判赔偿死者家属近10万元。此前,他因同样的事由,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上诉后该判决被桂林中院撤销。

  掷石子驱赶,一泳者溺亡

  资源县中峰乡车田湾村退休教师程某今年77岁,退休后嗜好钓鱼。2007年6月5日下午,程某和几名钓友来到中峰乡花果桥石山潭河段钓鱼。下午4时许,中峰乡某针织厂年轻工人王某、唐某从河的对岸游了过来。看到两名年轻人游到了自己放钓杆的区域,程某怕鱼被吓走,就走过去叫两人快点离开。王、唐两人随即往回游去,可游到对岸时已到了原下水处的下游,程某看到两人还不上岸,叫喊他们又听不到,于是向两人身边扔了两块小石子,不久,唐某溺水身亡,王某则成功上岸。

  次日,程某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同年6月14日,程某被批捕,并于8月8日被起诉到资源县法院。唐某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程某赔偿损失9.4万多元。

  一审被判刑,后检察院撤诉

  一审法院认为,程某发现王某、唐某后,对两人大声斥骂,并往两人身边掷石子,不准两人在附近浅水区域休息,逼迫两人在得不到休息的情况下往回游;在听到两人喊“救命”后无动于衷,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程某为不影响自己钓鱼,对王某、唐某采取的这些行动,存在明显的过失,且与唐某的溺水死亡有直接联系,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007年10月12日,资源县法院据此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两年,并赔偿唐某父母6.4万多元。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桂林中院提出上诉。程某认为,他掷石子并不是不准受害人上岸,也没有斥骂受害人,只是催促受害人离开,他的行为不属于过失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据程某的律师透露,2007年6月15日,程某的小儿子曾与死者唐某的父母达成了一份调解协议:赔偿对方3.8万元,唐某的父母不再追究程某的“刑事责任”。

  2008年6月19日,桂林中院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资源法院重审。此案在重审期间,资源县检察院因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分析和看法有了变化,决定撤回起诉。2008年7月4日,资源法院裁定,准许资源县检察院撤回起诉。程某获得无罪之身。同时,唐某的父母也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据了解,因为程某在检察院撤诉前已被羁押数十天,目前,他已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国家赔偿的申请。

  家属再次起诉,提出巨额索赔

  不久,唐某的父母向资源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程某索赔21万多元,其中包括唐母将来做接通输卵管手术的费用两万元。唐某父母还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程某工资21万多元,每月保留程某500元生活费。

  资源县法院认为,程某为不影响自己钓鱼,先是以斥骂的方式阻止王某、唐某在他的钓鱼处靠岸,后又多次以掷石子的方法造成两人调头回游,导致唐某确因体力不支溺水死亡的后果,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且在唐某遭受危险的紧急关头,程某没有采取救援措施,因此对唐某之死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唐某不能正确选择保护自己的方式致不幸死亡,可酌情考虑减轻程某的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认为程某小儿子与唐某父母签订的赔偿协议,因程某没有签字,对方也要求增加赔偿,根据有关规定,此协议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今年9月21日,资源法院判决,程某赔偿唐某父母各项损失6.6万余元的90%即5.9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4万元。除去已支付的3.8万元,还需支付6.1万余元。程某的律师告诉记者,他们对此判决不服,将提起上诉。(南国早报 刘飞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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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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