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检察机关依法介入“艾滋女”事件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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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检察机关依法介入“艾滋女”事件
2009年10月27日 10:04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法学专家:公权力介入符合法律规定

  记者26日从河北省保定市检察院获悉,该院正密切关注日前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的“艾滋女”事件,容城县检察院也于今日依法介入事件调查。

  连日来,网上一条内容为“河北容城‘艾滋病女’与279名‘嫖客’发生关系”的帖子迅速被众多境内外网站转载,并同时公布了279个所谓“性接触者”的电话号码。据了解,“艾滋女”闫德利和家人已于10月18日向容城警方报案。10月18日至19日,在闫德利的要求下,容城县疾病控制中心、保定市疾病控制中心和中国疾病控制中心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先后三次为其进行血液检测,检查结果均为HIV抗体阴性。10月19日,容城警方成立专案组,对该案立案侦查。10月21日,炮制此事件的杨某因涉嫌诽谤罪被容城警方刑事拘留。

  对于本案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这就像开着飞机撒传单,手段非常恶劣。”洪道德教授用这个比喻来形容杨某通过网络诽谤他人的行为,“所以造成的社会影响是比较大的,完全符合刑法对于诽谤罪‘情节严重’的界定。杨某以在被害人闫德利所在村镇及互联网上散布不雅照片以及视频图像等手段,捏造虚构事实从而达到公然侮辱诽谤被害人,贬损被害人人格、名誉的目的,不论其动机是什么,其行为情节严重,已经触犯了刑法,单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诽谤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是不够的。”

  根据刑法规定,诽谤罪通常是经由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而非公诉案件,需要被害人自身调查并向法院提起自诉,再经由法院判决。

  “但有两个例外。一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二是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对于警方以诽谤罪立案侦查的做法,洪道德认为合理合法。他解释说,刑法中对诽谤罪的规定,一种是情节“一般严重”,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另一种是情节“特别严重”,可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本案中,杨某冒用闫德利的名义,在网络上声称自己是卖淫女,感染了艾滋病,并公布279名所谓“性接触者”的电话号码,不仅侵犯了闫德利的名誉权,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很明显,杨某的行为已经属于“特别严重”的范畴,“公权力介入该案,不管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是没有问题的”。

  至于杨某故意散布不雅照片的行为是否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洪道德表示,“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杨某的行为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二是不雅照片是否被鉴定为淫秽物品。”

  据记者了解,目前警方正在对此案进一步侦查取证,保定市检察院密切关注该案,容城县检察院已于今日依法介入此案。本报将继续关注。 (吴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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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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