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状告工商局府要求信息公开案二审 ——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社会新闻
    市民状告工商局府要求信息公开案二审
2009年11月11日 12:57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作为普通公民的专职打假人徐大江向广州市的7个行政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7个部门公布去年一年的行政处罚情况,竟得到了7种不同回应。而向广州市工商局的申请,得到的答复是“你不是被处罚的对象,无权知道结果”。徐大江为此提起了广东省首例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案,在一审败诉后,昨日在广州市中级法院二审。

  2009年5月6日,徐大江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工商局提供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5日期间对流通领域(商场、超市、百货大楼)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久,徐大江收到了工商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书认为,徐大江不是行政处罚相对人,所以不告知相关处罚决定书内容。

  而在此前,徐大江还向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完全相同的信息公开申请,但得到的回复竟然各不相同。市物价局答复可以公开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市质监局要征求具体行政相对人(即行政处罚对象)才能公开;市林业局则答复为暂缓公开,理由是暂时难以确定徐大江申请的信息是否属于依法申请公开的范围;药监局表示只能提供一份违法行为情况汇总表;市卫生局称在申请的时间范围内没有处罚记录;市文化局也称没有相关信息。

  【焦点】公民无权申请公开信息?

  徐大江认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政府职能部门应重点公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市工商局不仅应向作为公民的他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更应该向社会、向民众主动公开自己所申请的同类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此起诉到法院。

  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徐大江在申请中所填写的“所需信息用途”是为“了解工商局对流通领域的行政执法力度”,并未充分说明及证明其与所申请获取的与工商局执法有关的行政处罚信息间存在生产、生活以及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工商局认为徐大江并非行政处罚相对人,决定对其所申请获取的信息不予公开,符合有关规定,故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徐大江不服上诉到广州中院,认为工商局和一审法院认定他的申请因为和生产生活无关,又不是被处罚人,不予公开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在庭审中,徐大江表示,其实要求信息公开对他本人来说没有任何利益,他为什么这么做?只不过是履行了一个公民的监督职能,而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监督的权利。像工商、物价部门、食品药品部门作出的处罚处理,都是关乎民生的,为什么不能对社会公开,这里面难道有什么猫腻?而在庭后,徐大江对记者说,假如这些部门的处罚决定都能对大众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很大程度上就避免了极少数公务员的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行为,那么广州市就不会出现这么多的假酒案、瘦肉精案……

  此案将择日作出终审判决。(记者/杨大正)

    ----- 社会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