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到处分心怀不满,一怒之下竟然纵火烧毁厂房。日前,宝安法院对沙井“9·26”纵火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德权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08年9月26日,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第三工业区金顺塑胶厂发生火灾,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事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定这起火灾系人为纵火引发,并很快将犯罪嫌疑人周德权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查明,周德权原系沙井街道新桥第三工业区金顺塑胶厂员工,因不满该厂对其的管理及处分,遂于2008年9月26日凌晨2时许来到该厂一部B栋一楼电梯处,用打火机点燃了该厂的气泡袋,后由于被及时发现,火被扑灭。然而,周德权不甘心,于当日5时许,再次来到该厂C栋二楼连接C栋与D栋之间的通道,点燃了小仓库里面的货物,引起火灾。大火造成该厂三栋厂房被烧毁,过火面积达4700余平方米,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余万元。
法院认为,周德权无视国家法律,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吴涛 刘光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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