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普通借贷纠纷案竟现打官司“被代理”——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社会新闻
    浙江一普通借贷纠纷案竟现打官司“被代理”
2009年12月10日 18: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台州12月10日电(记者 陈国亮)上法庭打官司,诉讼当事人如不出庭,可以在自己真正自愿的情况下委托代理人出庭。但中新网记者今天从浙江一律师处了解到一件奇案,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审理的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作为被告方的诉讼当事人却疑“被代理”,任由别人代他出了庭。这官司最后自然是输了。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经审理后认为此案“当事人辩论权被剥夺”,于是作出裁定:指令台州中院对此案再审。

  “浙江出现的‘被代理’一词,也许和‘被就业’、‘被增长’一样很快会成为一个网络热词。”浙江台州一家汽车销售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徐某今天这样笑着对中新网记者说。

  法院初审结果: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这一起“奇案”其实是两个小案子,都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都是同一个。

  徐某是浙江台州一家汽车销售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徐某和他的企业分别从台州人王学荣、乔宏伟那里借来几笔巨款,并分别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或向他们出具了借条。

  在2008年8月19日,王学荣、乔宏伟都分别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对这两个案子进行了开庭审理。

  这两个案子的被告徐某在两个案子中都没有出庭。台州当地人唐美儿在这两个案子中都以被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唐美儿在法庭上分别出示了两份徐某和他的企业于2008年9月9日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008年9月9日和2008年9月1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就这两个案子出具了两份《民事调解书》,其内容都差不多,大意是:“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在某时间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原告对被告自愿抵押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也就是说,这两个案子的一审,对徐某和他的企业而言,是输了。

  “其实,徐某本人当天对这起诉讼根本不知情,更不知道有人代他出庭应诉了。他当时所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根本不是他真正的意原表示。”案件的利益相关人刘某今天告诉中新网记者。

  授权者称当时被胁迫

  2009年4月13日,徐某和他的企业于就这上述案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再审。

  徐某在申请再审时陈述:一审的《授权委托书》系徐某当时在王学荣、乔宏伟等人的胁迫下签署的。

  2009年7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两个案子作出裁定,指令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10月2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第一次开庭,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阮丹军为审判长。在法庭上,徐某指定的委托人又一次陈诉了自己方的观点:申请人从未委托唐美儿参加本案初审的诉讼。

  今天,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徐某认为,他和他的企业当时是受胁迫被指定了一个“委托代理人”,即他的诉讼权或者说是法庭辩论权“被代理”了。

  12月8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第二次开庭,审判长阮丹军法官在法庭上表示,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上午在台州市路桥区曾对唐美儿进行了一次调查谈话。阮丹军法官在法庭上宣读了这份谈话笔录。

  中新网记者12月8日从法庭里拿到了这份谈话笔录的复印件。

  笔录显示,阮丹军法官在调查谈话时曾问唐美儿:“你们在萧山宾馆里让徐冬生签字的时候有无威胁他?”唐美儿回答说:“没有。当时大家在酒店里一起喝茶,双方都是挺客气的,根本没有威胁一说。”

  但中新网记者在这份谈话笔录中还注意到,唐美儿在向法官回忆当时事发经过的具体情况时说:“我与徐某本不认识,大概在2008年8月份时候一天,乔宏伟叫我一起去杭州,同去的还有王学荣。…”

  也就是说,据唐美儿自己的表诉,她与徐某以前根本不认识,是这一次去杭州萧山碰面时才与徐某第一次见面的。而且,唐美儿这次出门去见徐某,还是被乔宏伟叫去的。

    ----- 社会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