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将一套公房出租给黄先生,黄先生又转租给他人,不料租客蔡先生在洗澡时触电身亡。日前,松江区法院判决黄先生、死者和张先生分别担责50%、40%和10%,死者家属获赔44万余元。
去年10月,张先生将一套老公寓租给黄先生,并约定租赁期间的安全损失均由黄先生承担。黄先生接手房屋后即对租赁房进行改造,将房屋分隔成数间,私自安装5只分时电表,转租给他人。
今年3月2日晚,租客蔡先生下班回家后欲洗澡,利用两个拖线板将电源从租赁的房间中接至公用卫生间热水器上。为图省事,蔡先生直接将其中一根“赤膊线”插在拖线板上,接电后他便进入卫生间洗澡。同住租客见蔡先生进去近一小时还未出来,便撞门进去,发现蔡先生已触电身亡。事后,蔡先生的家属将黄先生和张先生告上法庭,索赔70万余元。
张先生辩称,他已经将房屋租给黄先生并做了相关约定。黄先生将房屋改造并转租给别人一事自己毫不知情,故不愿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二房东黄先生私自安装分时电表,并要求房客私自接电使用公用电器,明显增加了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与蔡先生触电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蔡先生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如何安全用电应有所了解,但他违规接电,主观上存在过错;张先生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应对出租物及其附属物负有管理义务,应确保租赁房屋内的各项设施均能正常、安全使用,故也有过错。综上,法院作出判决。(顾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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