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货车司机刘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万余元。
2009年10月31日下午3时许,刘涛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苏EEA997福田牌轻型自卸车,在利辛县刘集至五里的公路上自东向西行驶。被害人张某驾驶摩托车带着两个女儿在该公路上自西向东行驶。两车行至利辛县刘集乡大管村附近时发生相撞,张某两个女儿当即被甩在路边,张某和摩托车则被卡在自卸车底部。刘涛在明知驾驶车辆发生车祸且摩托车卡在车下的情况下,仍驾车继续行驶,并在行驶70余米后将被害人张某甩在路边。过了五里路口朝江集方向继续行驶后弃车逃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因重度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朱晓非 赵长坤吴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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