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触电引发大面积烧伤、颅骨颅脑损伤甚至截肢,16岁男孩李某把广东电网公司深圳罗湖供电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广东电网公司以及深圳市草埔吓围实业股份合作公司告上法院,索赔206万余元。罗湖法院一审判罗湖供电局赔偿23万余元,广东电网公司负连带责任,罗湖供电局和李某均不服提起上诉。昨天,此案在市中院二审开庭。
触高压线男孩致残
事故发生在2009年3月28日下午3时,李某到罗湖区东晓街道草埔木棉岭社区边一个房屋屋顶玩,遭房屋旁高压线电击烧伤,从4米高摔至地面,随后被送医院抢救。李某颅部、右手、背部、臀部大面积烧伤,颅骨、颅脑损伤,其右上肢也遭截肢。
不久,李某向罗湖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广东电网公司深圳罗湖供电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广东电网公司以及深圳市草埔吓围实业股份合作公司。李某认为前三者存在从属关系,而草埔吓围公司则是事发地的土地产权人。李某向罗湖供电局索赔金额达206万余元,同时要求另三家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罗湖法院根据李某申请对罗湖供电局先予执行了医疗费用5万元。
一审判供电局担责三成
一审时,罗湖供电局和深圳供电局认为李某受伤主要是其自己行为造成,所以李某要负主要责任;且两家供电部门认为,李某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草埔吓围公司认为,自身不是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因此没责任义务赔偿。
去年12月,罗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罗湖供电局从事的高压电运输属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了他人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李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李某的重大过失是造成其伤害的主要原因,因此李某应自行承担70%责任,罗湖供电局承担30%,广东电网公司对罗湖供电局的赔偿负连带责任。对于李某的损失,一审核定为85万余元。据此,一审判决罗湖供电局赔偿23万余元,除先予执行的5万外,还需支付18万余元。广东电网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双方各执一词
一审判决后,李某、罗湖供电局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昨开庭。
上诉时,李某提出要求罗湖供电局赔偿108万余元,其他三家一审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李某上诉认为,其并不“明知”高压线带电,因为事发高压线为变压器拆除后所残留,周边没有警示标志。李某同时认为,自己当时并无攀爬行为,事发时正下雨,空气中充满水汽,李某有多种可能触电。李某还认为,一审按农业户口来认定残疾赔偿金是错误的,其自小学一年级就在深圳生活,因此应按城镇居民计算。
罗湖供电局上诉则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其认为高压线周围未设置安全标志,这是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不是供电企业职责;同时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杆塔是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擅自攀登是条例禁止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高压电致人损害是因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引起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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