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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开谴责不能光“谴”不“责”

2011年04月08日 08:3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日前,深交所发布实施《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明确和规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仔细分析这一标准,不难看出这份标准重在突出“谴”,而少了“责”的条款。那么,如何做到“谴”与“责”齐头并进呢?

  首先,超募资金滥用问责制。目前,创业板193家公司首发超募资金总额已高达933亿元,占创业板首发募集资金总额1503亿元的六成,平均每家超募约为4.8亿元。而买房、买地、买车、炒股、炒金为它们使用超募资金的用途。由此可见,监管创业板仅靠一个严苛的公开谴责标准是不够的,还应加强问责制。

  其次,遭公开谴责公司应叫停再融资。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若上市公司或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一年内受到过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将不得进行公开发行;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在近一年内被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不得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创业板更不能网开一面。

  再次,遭公开谴责公司应为直接退市制先决条件。特别是那些上市一年内就“变脸”出现负增长的企业,显然,光靠严厉的“公开谴责”是不够的,还需更为严厉的“退市制度”威慑。 (苏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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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文举】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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