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直接转板
据记者最新了解,市场热议的“直接转板”制度,将不会出现在将来公布的新三板整体方案中。
目前,新三板企业到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并无直接转板通道,其IPO程序与一般社会公众公司上市相同,都要重新申请并走IPO程序。方案没有设立直接转板,抑制了部分企业挂牌新三板的积极性。对此,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长远看,未来转板通道一定会打通。
北京一位券商人士表示,“我认为现在不可能允许(转板),否则会打乱现有审批制度。虽然报备制度或许是将来的趋势,但不可能这么快延伸到需要严格审批的主板和创业板。”
据了解,在美国市场,场外市场(O T C BB)挂牌公司可以向纳斯达克主板或纽交所转板,但前提条件是公司满足发行在外股本规模、股价、流动性等要求,这些要求事实上已经与IPO非常接近。与国内不同的是,美国市场无论是直接IPO还是转板,都不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批,这使得转板成为有规则可循的市场行为。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中国市场而言,可取的办法可能是先建立和完善各个层次的市场,再打通市场之间的联系。即使暂时没有转板制度,覆盖全国的、统一监管的场外市场将有利于提高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治理水平,便利融资和股份流转,为更高层次的市场培育充足的上市资源。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市场研究总监桂浩明表示,直接转板的基础是注册制。虽然注册制早晚要实现,但现在国内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太多了,一下放开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另有市场人士指出,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变身“非上市的公众公司”,新三板的监管权也将从证券业协会转给证监会。
证监会有关人士最近表示,将考虑解决新三板公司转板机制建立中的“200人”限制,以打通转板通道;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直投”商业模式中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有关部门也将进行制度完善。
在《证券法》中,对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被定义为公开发行。而新三板挂牌企业实际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因此在股份转让过程中,股东人数始终不能突破200人,这成为三板公司直接转上市公司中存在的关键问题之一。如果能够突破200人限制,将直接推动转板机制的建立。对于是否会突破这一技术性障碍的问题,上证所有关负责人明确向记者表示,“肯定在考虑这个问题。如果不对200人的限制进行合理安排,那么新三板公司就无法实现转板,转板通道将被封死,所以这个问题必定要被解决掉。”
三大退市标准
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严格的退市机制是新三板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证。这点既是对国际证券市场成熟做法的借鉴,也是对我国证券市场以往监管实践经验的总结。
据了解,将来的整体方案可能以股票价格、成交量、做市商数量作为新三板的主要退市标准。三大标准借鉴了国外证券市场退市机制的成熟经验和国内多年上市公司监管实践。当然,具体的退市标准还有待细化及不断完善,需要充分考虑到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以及实施的难点。
目前,新三板对挂牌公司终止挂牌的规定较为简单,仅在2009年7月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中有所涉及。
《试点办法》基本沿用主板市场的退市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连续3年亏损的,实行特别处理。另外,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股份挂牌: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申请;3)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其终止股份挂牌申请;4)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009年7月8日,中农羊业因未能按时披露2007年度、2008年度定期报告,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特别处理,公司股票简称由“中农羊业”变更为“ST羊业”,成为新三板第一家被ST的挂牌公司。
相比我国中小板、创业板日趋严格、规范、市场化的退市标准,新三板现行的退市标准较为宽松,仍然体现出行政主导而非市场主导,在退出程序和制度安排上缺乏可操作性。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专题报告称,新三板先行实行严格的退市机制,有利于形成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压力传导效应,树立优胜劣汰的示范效应,倒逼以上板块迅速完善退市机制。因此,新三板先行实行严格的退市机制,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为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纵深发展,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资本市场格局。
报告同时认为,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日臻成熟,社会各界对退市已经有了基本的心理承受能力,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条件已经具备。但中国资本市场的特殊性,主板、中小板、甚至创业板一步到位参照国外创业板高退市率的做法推行退市还不现实。
西部证券的程晓明建议,新三板现行的退市标准可以较为宽松,基本沿用主板市场的退市规定。但是,与主板主要关注上市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不同,新三板更看重挂牌公司的未来成长性。因此,对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价值判断重点应放在企业是否仍然具有创新活力以及市场对其创新活力的认可上,而不是简单地强调财务指标这样的量化标准。
业内建议,完善新三板的退市机制,应更多的借鉴纳斯达克等国际创业板的成熟做法,结合我国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现行退市标准,并吸取主板退市规则设计缺陷的教训,不应再把连续亏损作为单一退市标准,而应将监管规范类指标和市场交易类指标一并引入退市制度。并且,与宽松的注册制上市制度相对应,新三板应制定严格的持续上市标准,持续上市标准即退市标准,参照纳斯达克的“一美元退市规则”,建立维持挂牌地位的最低标准,如成交量、做市商数和最低报买价等。如挂牌公司低于某一最低标准一定期限,即直接退市、快速退市,不再实行长时间的退市风险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