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方:中止发行机制庇护发行人利益
“虽然八菱科技被中止发行,但目前的中止发行机制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微乎其微,相反是对发行人利益的一种有效庇护”。昨日,本报特约财经评论人士皮海洲质疑。
皮海洲认为,自2009年6月新股市场化定价发行制度推出以来,A股市场新股发行数量接近700只,但也仅只有八菱科技一只股票被中止发行,不具有典型意义。对于中国股市如潮水般的新股发行而言,这个“市场化约束力”几近如无。这也说明,中止发行机制很难启动。
“由于中国股市是为融资服务的,为了确保发行人成功融资,在新股询价环节,发行人过关的门槛非常低”。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应当中止发行。
“对于八菱科技中止发行,没有必要夸大‘市场的力量’”。皮海洲还特别强调指出,任何一家保荐机构关系户都不只20家,要满足这一条件“轻而易举”。八菱科技这次只有19家机构询价,与规定标准仅一家之隔,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端午节小长假有关,这种情况出现只是一种意外。如果八菱科技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准备充分一点,这种情况就不会出现了。
另外,即使中止发行了,也没有判发行人“死刑”,发行人还有第二次发行的机会,可以在6个月核准文件有效期内重启发行,这是对发行人利益莫大保护。可以断言,在第二次发行之时,八菱科技成功发行的可能性接近100%;而且,一旦这期间市场行情好转,甚至不排除八菱科技将会以更高发行价格发行。
再退一步说,目前发审制度并没有对发行人第二次、第三次递交IPO申请时间作出规定,即便八菱科技不幸在第二次发行中仍然没有获得成功,该公司还可以第二次、第三次……卷土重来时间甚至还要不了6个月,这就使得中止发行机制形同虚设。
记者肖年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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