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2 寰岛故弄玄虚 披露中掺水
处罚金额:公司30万,个人20万至3万
据证监会查明,寰岛股份存在违法事实包括: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和不实披露资产收购事项两项。其中,2007年4月12日,寰岛股份刊登《关于收购沈阳力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4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称拟与万恒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自有资金7593.76万元收购万恒置业持有的沈阳力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45%的股权”。
调查发现,截至2007年4月12日寰岛股份发布《关联交易公告》时,万恒置业与沈阳力源关于45%股权转让的事宜并未确定,万恒置业并未持有沈阳力源45%股权。寰岛股份有关信息披露内容明显有悖于事实。另外,寰岛股份董事于振涛同时为万恒置业法定代表人,在明知万恒置业事实上未收购沈阳力源45%股权的情况下,亲自向董事会提交收购议案,并在收购议案中明确写明万恒置业持有沈阳力源45%股权,欺骗董事会。
因此,证监会对寰岛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寰岛股份董事长张燕瑾、副董事长王思民、董事于振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并对其他9名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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