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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法人账户须严格实行实名制

2011年12月26日 09:43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了一起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行为案件,证监会已经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证监会同时强调,法人机构不得违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不得出借证券账户。

  经调查,2000年7月26日至2007年11月16日,天津惠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惠顺装饰”)利用在三家证券公司开立的惠顺装饰、王某某、张某某及张某等4个资金账户下挂的自然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最终亏损665万余元。

  证监会责令惠顺装饰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时任惠顺装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梁然宁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包括法人机构在内的广大证券投资者应以本人名义开户投资,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特别是法人机构不得违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不得出借证券账户。

  此外,证券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严格确保证券账户开户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身份真实,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实名对应。(记者敖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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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鸿燕】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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