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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严打新股套现逃税 新股限售股东影响最大

2012年01月13日 11:05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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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3月起新上市公司需主动申报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资料,此举在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

  昨日,《金证券》记者拨通南京地税局热线电话,询问南京个人股东限售股转让征税事宜,工作人员表示,南京地税局还未收到这一通知,但是此前限售股转让征税事宜大多涉及老上市公司,和新上市公司关联不大。

  曾经呼吁过完善限售股转让规定的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宵在接受《金证券》记者采访时认为,这一通知的下发有助于从新股发行开始即对限售股股东的转让避税行为做出约束。

  限售股征税再次从紧

  事实上,几乎从2010年开始,限售股征税政策就在不断收紧。

  查阅公开资料,2010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出通知,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从此,“限售股”转让告别免税时代。紧接着,2010年末,上述三部委又发文进一步界定了限售股的范畴外,明确了九种转让形式。此外,新规还截断了限售股转让最可能采取的几种避税路径,规定通过大宗交易、申购ETF份额等进行限售股转让均需按规定缴税。

  此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联合通知,可以说是关于限售股转让征税政策的“第三次收紧”。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宵表示,随着资本市场全流通时代的到来,此前自己一直非常关注限售股转让方式的问题,也曾多次呼吁相关部门加紧转让渠道、征税方式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前限售股股东会通过各种灰色渠道避税或者套现走人的情况,不仅仅是避税等问题,对于一个流通的资本市场来说也是非常不利的,所有收紧和规范限售股出售方式是必然的。”李大宵说。

【编辑:贾亦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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