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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进一步规范增持行为

2012年04月19日 10:13 来源:今日早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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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18日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对增持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据悉,修订后的《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于2008年发布的同名文件同时废止。

  这一《指引》用于规范在上证所同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增持股份的行为。

  《指引》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行为:在一个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相关股东,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持续满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相关股东,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且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指引》规定的其他增持股份行为。

  《指引》规定,相关股东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及时发布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相关股东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后续增持计划一并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后续增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继续增持比例、后续增持计划实施的时间期限、价格区间和投入金额区间等。

  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间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不超过12个月,首次增持与后续增持比例合计不超过2%。

  相关股东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设定的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相关股东通过一致行动人进行增持的,应当同时向上证所提交一致行动人的股票账户名称、号码等基本信息;相关股东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无后续增持计划的,也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予以披露。

  相关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及时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在相关股东增持股份过程中,因上市公司进行公开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证券发行,或其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入转股期等原因,导致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或计算基数发生变动的,相关股东最迟应于上市公司刊登相关股份变动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是否继续执行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继续执行的应说明拟继续增持的数量和比例,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股东应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实施期限届满后及时向上市公司通报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相关股东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也应当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股东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上证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相关股东不得减持该公司股份;在前述公告发布后,相关股东减持该公司股份的,应自减持前最后一笔增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进行。

  据新华社

【编辑:贾亦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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