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紫金矿业将为污染事故买单 投资者可提民事赔偿

2012年06月01日 09:45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点击进入行情中心

  紫金矿业(601899)将要为污染事故买单了。公司近日已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股民索赔创造了条件。昨天,国内五位知名维权律师联手组成律师团,为中小股民维权,符合条件的股民可与他们联系。

  证监会在处罚书中认定,紫金矿业所属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于2010年7月3日发生的污水渗漏事故,严重污染了其附近汀江下游的水质,对当地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对于这一可能影响紫金矿业股票价格的重大事件,紫金矿业应在第一时间公之于众。但紫金矿业未能及时披露该重大事故及后续进展情况,构成《证券法》所指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故责令紫金矿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有责高管作出处罚。

  根据法律,在紫金矿业被证监会处罚后,投资者可据此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律师团成员之一的宋一欣律师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紫金矿业投资者为:2010年7月3日至2010年7月11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10年7月12日后卖出或仍持有紫金矿业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律师团向曾经购买过紫金矿业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601899股票打印至2010年7月30日),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计算损失,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友情提示:紫金矿业虚假陈述维权案律师团联系方式:宋一欣律师联系电话:021-61204525;许峰律师联系电话:021-56663737;刘国华律师联系电话:020-22055603;薛洪增律师联系电话:0311-86216584;厉健律师联系电话:0571-28820188。陈春林

  -相关新闻

  股民诉香江控股案获受理

  记者昨日从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获悉,其代理的股民杨先生诉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近日已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起诉金额为人民币40304.53元。2010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公告,对香江控股(600162)下属公司会计违规行为给予处罚,刘国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投资者只要在2009年3月31日至2010年11月11日期间买入该股,且在2010年11月11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均可对香江控股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条件的股民,可与他联系: 020-22055603,18928745076。    陈春林

【编辑:王安宁】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