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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登:保险资管参与证券交易开户结算要求明确

2012年08月31日 21: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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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8月31日电 中新网证券频道从证监会网站获悉,8月3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开立和使用资管账户的具体要求和相关结算安排。

  中国结算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2004年保监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仅可以受托管理其股东保险机构投资者保险资金,相关登记结算事项按照《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有关规定办理。按照2011年保监会有关监管新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设立集合资产管理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参与证券交易,进行投资配置。《通知》的发布,可以满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参与证券交易的投资需求。《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体现了自主选择、公平对待的原则。规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开立资管账户,为其证券投资提供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保险机构投资者保险资金以外的资金,并开立证券账户属首次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委托人或产品名称”(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别开立资管账户,以满足保险资金分产品进行单独管理的需要。

  二是开户要件和流程明确具体,操作性强。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立资管账户的方式、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立资管账户的申请主体、开户方式、申请文件、账户名称等具体要求。

  三是严格管理,规范使用。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管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注销。根据保险资管账户的特点,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立资管账户时提交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证明文件等材料,而不要求提交相关资金到账的证明文件;要求保险资管账户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炒作ST股的产品”申请开立资管账户;资管账户开立后6个月内没有使用、资管合同失效的,中国结算可以对账户予以注销。

  中国结算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出台,为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提供了公平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渠道,利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拓展其资管业务需求。有利于优化市场机构投资者结构、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有利于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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