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券商直投业务范围扩大 备案程序明确

2012年11月05日 08:56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点击进入行情中心

  为推动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创新发展,规范直接投资业务活动以及直接投资业务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2日发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规范》明确,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立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完成直投基金的首轮募集或者签订受托管理第三方募集设立的直投基金的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直投子公司应当向协会备案。《规范》扩大券商直接投资业务范围,规定直投子公司可以进行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投资基金。

  分析人士指出,《规范》出台标志着今后券商直投业务主要是通过行业自律管理的方式实现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发展。

  《规范》要求,券商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完成直投基金的首轮募集或者签订受托管理第三方募集并已设立的直投基金的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直投子公司应当向协会备案。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规范》规定,直投子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投资基金。(下转A02版)

  (上接A01版)《规范》称,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设立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直投基金,以及以前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直投基金。

  《规范》表示,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立直投基金,应当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直投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亦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规范》要求,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充分的风险识别、判断和承受能力,且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法人机构或专业从事股权投资或基金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合格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应当为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法人机构。

  《规范》放宽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负债经营的限制,但应当注意有效防范风险,将担保和负债的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要求防范券商与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规范直投从业人员行为,并强调加强协会自律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规范》发布后,将做好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工作。今后,协会将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协作和联动,形成合力,有效防控风险,促进券商直接投资业务健康发展。 记者 蔡宗琦

【编辑:王安宁】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