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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文征求意见 券商望经营基金托管业务

2013年01月28日 10:27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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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25日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商业银行一统基金托管业务的局面将被打破,以券商为代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望参与此项业务。

  暂行规定主要强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准入条件、审核程序、监管方式等。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有别于已经开展的商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此业务只需要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批即可,无需再经由中国银监会审批。

  该负责人也明确表示,具有关联关系的券商及所属基金公司之间不能进行托管业务,“必须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开展业务。”

  证监会上述部门负责人表示,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人才、系统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所需的各项基本条件,具备履行基金托管人各项法定职责的能力。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也可以利用自身行业优势为基金财产及份额持有人提供差异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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