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券商集合理财“灰色地带”遭清理

2013年03月27日 08:48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点击进入行情中心

  一些券商人士透露,监管部门提前下发《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除督促证券公司认真学习、贯彻即将于6月1日实施的新基金法外,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了规范,明确提出券商资管应重点开展主动管理业务。

  明确停发“大集合”

  《通知》称,按照新基金法,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大集合”)被定性为公募基金,适用公募基金的管理规定。因此,6月1日以后,证券公司不能再发起设立新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依法申请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依法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6月1日以前,证券公司已依法设立且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在存续期内继续运作。证券公司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征得客户同意后,将存续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为公募基金。

  《通知》要求,各证监局督促辖区证券公司加强对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对合作对象的资质、信用、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审慎选择合作对象;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向委托方承诺保本保收益;要健全对投资品种的风险评估机制,尤其是对信托计划、资产收益权、项目收益权等场外、非标准投资品种,应当认真进行尽职调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

  进一步规范通道业务

  《通知》强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投资票据等规定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品种;不得以委托定向资产管理或设立单一资金信托等方式变相扩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业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集合理财产品不得用于做通道业务。

  通道业务即去年下半年券商大力推广的银证合作业务,由银行提供资金和项目,券商仅提供通道。最近一年,一些券商为了推广通道业务,使用“小集合”的渠道投资定向业务或组建单一信托,变相使票据成为“小集合”的投资标的。业内人士称,这样做并不合规,但业内像这样操作的情况很多,属于“灰色地带”。

  “很明显,监管层已注意到这一风险,所以明确指出集合理财计划不能用来做通道业务。不过,对于使用定向资管计划来做通道业务,监管层并未叫停。”一位券商资管负责人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通道业务的费率仅有万分之三到万分之五,虽然并不怎么赚钱,但能在短时间内做大券商资管业务规模,对于申请很多业务资格都有好处。

  《通知》指出,证券公司应着力提高投资管理能力和专业服务水平,重点开展主动管理性质的业务。分析人士表示,所谓主动管理性质业务是相对于通道业务的,主要指公募基金业务和“小集合”产品,这意味着监管层并不鼓励券商资管大力发展通道业务。 记者 钱杰

【编辑:黄政平】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