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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一控”或成券商公募业务拦路虎

2013年03月27日 13:11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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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正式实施。根据新基金法,投资者超过200人的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被定性为公募产品。这意味着,在券商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券商资管’)中分量极重的“大集合”理财业务将就此叫停,替代者将是与现有基金公司同台竞争的公募基金业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基金业的现有公募业务将受到严重冲击。

  业内人士指出,券商资管从事公募业务的道路并不平坦,除了申请公募的资产管理规模门槛较高外,基金公司股东只能“一参一控”的要求,也可能会严重影响到券商资管的公募业务资格,这一点需要引起券商资管的重视。

  券商资管公募转型路艰

  对于券商资管发行公募是否使用“一参一控”的法规,业内存在颇多争议。争议的根源在于,部分基金公司的控股股东是券商,而券商资管公司的控股股东也是券商,如果二者同时开展公募业务,似有违反2004年正式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之嫌,即俗称的“一参一控”。业内人士猜测,若这一规定被确认适用,部分券商需要在同时控股的基金公司和券商资管公司之间作出抉择。

  这样的猜测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根据新修订的《基金法》第十二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而根据证监会近期下发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依法申请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依法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这也就意味着,券商资管若想开展公募业务,首先要向证监会申请公募业务资格,而这便有可能触及证监会最初设立的“一参一控”法规。

  某基金分析师指出,证监会设立“一参一控”的规定,用意在于防止一些机构在控股两家基金公司的情况下,通过控制投资决策来达到控制基金资产、操纵市场股价的可能。“基金法规明文规定,单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不能超过流通股的10%,旗下所有基金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0%。若没有‘一参一控’,则会出现同一实际控制人利用不同基金公司左右股价的现象,这无论是对市场还是对基金持有人都是不利的。”该分析师说,“尽管券商资管并不是基金公司,但若券商资管开展了公募业务,在实际运作上却会有同样的效果。”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对“一参一控”有不同的理解。某基金公司监察稽核部负责人认为,“一参一控”的法规条文管理的对象是基金公司,而券商资管属于券商旗下的子公司,并不属于基金公司范畴,因此不应适用于券商资管的公募业务。在监管层修改有关法规条文之前,券商资管从事公募业务应当不会受到影响。

  基金业淡对券商竞争

  对于券商资管开展公募业务的潜在威胁,基金业内表现十分淡定。某基金公司市场部负责人表示,虽然6月1日之后就有可能面对来自券商资管的竞争,但由于基金行业在公募业务中已经有了十分充分的市场化运作,公募业务强弱悬殊的格局已经形成,大中型基金公司的品牌效应也非常明显,这些都非券商资管短期内所能撼动。

  一位基金公司的区域销售总监指出,即便考虑券商资管开展公募业务对渠道的冲击,其对基金业现有公募业务的影响也很小。“券商营业部渠道在整个公募基金营销体系中占比不高,对现有格局影响不大,但也要具体产品具体分析。”该销售总监说,“真正值得关注的是,券商资管或许掀起新一轮的价格战,如果价格战打的过于凶猛,未来会一定程度上扰乱现有的营销价格体系,降低基金公司公募业务的利润。”

  不过,券商资管参与公募业务还需符合资产管理规模的标准,这使得基金业短期需要直面的券商资管冲击比预想的要小很多。根据《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需要达到“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低于20亿元”的条件。据Wind的最新数据,78家发行了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券商中,仅有35家符合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低于20亿元的标准。

  记者 李良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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