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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持股是一个复杂的利益关系调整

2013年04月10日 07:41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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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国资委持股,集团公司便被注销,中央企业便成为单一法人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集团公司变为国资委,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分红便进入国资委。

  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深化,一些国有企业已经实现整体上市,且还会有更多的国有企业实现整体上市。整体上市后,企业资产全部进入上市公司,这要求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有一个明确的持股人。目前,这个持股人为集团公司,而它的全部资产、人员、生产经营均进入上市公司。

  这时,仅作为行使国有股东权的集团公司,在制度安排上,完全可以由其他机构或组织所替代,因此,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资委便成为选项。取消仅作为控股股东的集团公司,让国资委来直接持股,这在制度安排上不会成为问题。关键是我们要搞清楚,国资委持股或不持股对企业所带来的影响。

  假设,国资委不持股。

  若国资委不持股,整体上市后的中央企业便拥有两个法人企业,即只行使股东权的集团公司、从事业务经营的上市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它必须要定期对各投资者进行利润分红。国有股分得的红利便进入集团公司,其他股东分得红利则被各自取走。进入集团公司的分红再按比例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后,便最终留在集团公司,由其做再投资或其他使用。

  假设,国资委持股。

  若国资委持股,集团公司便被注销,中央企业便成为单一法人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集团公司变为国资委,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分红便进入国资委。

  国资委收取的国有股分红,其使用可有两种选择:

  一是部分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沿用目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国有股分红仅按上缴比例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剩余部分则返还给各上市公司,实行“哪里来再回哪里去”。这时,各上市公司留存的国有股红利并没有变化,国有股红利并不存在在上市公司之间再配置的问题。

  二是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于国资委收取的国有股分红,不再按比例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而是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用于其他外,还要有更多的部分用于各上市公司,但各上市公司获取多少同其上缴红利多少没有直接关系,这里起决定作用的则是其他规则。这时,各上市公司留存的红利将发生变化,有的增加,有的减少,结果是,国有股红利在上市公司之间进行了再配置。

  同时,与不持股相比,国有股分红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返还的红利都将直接进入上市公司,作为对国有股的增资扩股,但这要经其他投资者同意并对现有股权评估后才可实现,这其中还要支付相应的交易费用。

  更需注意的是,若国有股红利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它们如何在上市公司与其他用途之间进行分配,而用于上市公司的部分又如何在各上市公司之间进行分配,这是一个复杂的利益关系调整。尤其是后者,它改变了国有股红利的再配置,但要确保再配置效率的提高,并非易事。

  □许保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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