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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八一立新规 差异化收费成亮点

2013年06月13日 15:53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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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修改后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该项规定将在8月1日建军节开始实行。新规除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在产品设计之初,根据各自提供的服务与产品的差异,进行差异化的收费外,另一大亮点是,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与符合条件的各银行的分行达成销售协议。此前所有的基金销售,基金公司都必须与总行进行谈判,导致销售机构之间的竞争不足,基金销售费用长期居高不下。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根据新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产品设计时自主采用多种收费模式和收费水平,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服务进行差异化收费,鼓励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市场化竞争。此外,为鼓励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费用规定》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6个月的赎回行为强制收取一定比例的赎回费。后两项收费所得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该发言人表示,考虑到不同基金产品的交易特性和收益特征,强制性惩罚性赎回费规定只适用于除ETF基金、LOF基金、分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理财产品基金等之外的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此项调整虽然增加了短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但所增成本主要用于补偿基金财产,是对长期投资人权益的有效保护。业内人士认为,此项规定还可以有效地规避基金公司追逐首发规模,动员“帮忙”资金认购的不良风气。

  此外,《费用规定》取消了基金管理人只能与基金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员签署销售协议并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 记者韩平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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