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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办法 监管更加透明

2013年06月20日 20:4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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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6月20日电 据上交所网站消息,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该《办法》对各项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种类、程序、适用标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该所2008年7月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该《办法》规定了9种纪律处分和19种监管措施。其中,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暂停或限制会员交易、取消会员交易权限、取消会员资格,限制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和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

    监管措施包括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关注)、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要求公开致歉、要求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等19项监管措施。

    同时,该《办法》还通过多种程序设计,为监管对象提供了充分表达意见、进行辩解的渠道。一是要求事先发送意向书。除个别监管措施或特殊情形外,上交所或相关监管业务部门在启动相关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程序前,需要提前向监管对象发送意向书,向其说明违规行为及拟作出的惩处等,监管对象可以在5个交易日内就是否接受惩处回复意见。

    二是增设了纪律处分听证程序。针对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等较为严厉的纪律处分,相关监管对象可以要求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当场向纪律处分委员会说明情况,进行辩解、举证和质证。

    三是设置复核程序。对于上交所业务规则中规定可以复核的纪律处分事项,相关监管对象对于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上交所《复核制度暂行规定》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向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该《办法》指出,适用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应当综合考量监管对象违规行为的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和具体情节等因素。其中,监管对象最近12个月内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监管对象最近12个月内曾被上交所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的,以及违规行为导致证券或者证券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非正常停牌,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从重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

    《办法》还将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行为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限制其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单次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但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

    此外,《办法》进一步扩大了有关纪律处分事项的公开性,大幅度扩展了对外公开的范围,实现了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结果全面公开。一是上交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中,口头警示、书面警示措施需要定期公开,其他则需要在作出后及时公开。

    二是要求监管对象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监管对象未按要求公开的,上交所可以采取进一步的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

    三是纪律处分和相关监管措施将记入诚信档案,并记入证监会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供监管中参考使用。(中新网证券频道)

【编辑:潘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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